一、目的:為積極推動老人福利,滿足老人「行」的需求,特補助本市65歲以上
老人暨身心障礙者搭乘公車之車資,以增進老人福祉、提升福利服務層次。
二、依據: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九條、發展大眾運輸條
例施行細則第六條之規定辦理。
三、主辦單位: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四、協辦單位:東、西區區公所。
五、承辦單位:嘉義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嘉義縣公共汽車管理處。
六、補助對象:應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年滿六十五歲以上。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七、補助乘車之區域範圍及實施路線:
(一)區域範圍:嘉義市行政區域、鄰近縣區域。
(二)實施路線:嘉義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嘉義縣公共汽車管理處行經公告
區間(市區、郊區)之自營路線(不含專車路線)。
八、乘車方式:持電子票證上下車。
九、實施方式:
(一)符合補助之對象,應備妥下列證件,親自至本府或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
1、國民身分證影本(須攜帶正本供查驗)或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未取得身分
證者,得以戶籍謄本辦理)。
2、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影本(身心障礙者檢附,須攜帶正本供查驗)。
3、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彩色照片二張。
4、印章(親自簽名者,不在此限)。
經審核通過者,依規定核發電子票證。每人以申請一張為限。不克前往申
請者,請填列委託書代為辦理。
電子票證製作完成,自領卡日起半年內經本府或區公所或各聯合里通知兩
次未領取者,由製卡廠商收回。
(二)設籍本市之老人及身心障礙者持電子票證卡乘車,經客運駕駛人員驗證無
誤後,免費搭乘本計畫補助乘車之區域範圍及實施路線,每月每人補助搭
乘至多為1,200元(1點1元)之乘車點數。
(三)電子票證每月補助額度使用完畢後,得自費儲值後繼續使用。因補助身分
變更或依規定應繳回電子票證時,如需辦理儲值退費者,其退費金額限於
自行儲值可用餘額,不包括補助款。
(四)電子票證除首次申請免收製卡費外,因遺失、毀損申請補發,應由補助對
象自行負擔製卡費用新臺幣 100元,但因電子票證使用年限已屆,再申請
更換新卡者,免收製卡費。
(五)申請補發電子票證時,應先至本府指定之郵局劃撥或銀行繳納製卡費後,
攜帶劃撥或繳納之收據及原申請證件至本府或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或各聯合
里辦公處辦理。
(六)電子票證遺失時,補助對象應即向電子票證製卡廠商辦理掛失手續,一經
掛失即失效,其使用必須重新申請。未經掛失不得申請補發。
(七)電子票證限補助對象本人使用,使用時需隨身攜帶國民身分證或身心障礙
手冊(證明)以供查核,不得有冒用或轉借他人使用;違反者第一次查獲,
自查獲日起停止補助半年,經第二次查獲者,收回電子票證並不得再申請
使用。
(八)持用偽造或變造之電子票證卡經查獲者,除依搭乘該路線全程、全票票價
補票外,並依法究辦。
十、電子票證持有者,具下列情事之一時,應繳回電子票證,通報本府鎖卡或由
區公所或各聯合里通報本府鎖卡後送銷毀:
1、死亡。
2、戶籍遷出本市。
3、依第九點第七款規定收回其票證。
十一、嘉義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嘉義縣公共汽車管理處應督促所屬駕駛員遵
守下列執勤規則:
(一)不拒載老人暨身心障礙者。
(二)行車平穩,不疾駛急停。
(三)俟老人暨身心障礙者乘客站穩或坐穩再行駛。
(四)不得過站不停或未依規定停靠站。
(五)不得對乘客咆哮或有其他態度不佳情事。
客運業者所屬駕駛員違反前項規定,經查屬實者,本府得依情節輕重與次
數,依相關契約規定辦理。
十二、本計畫開辦後由本府按月核實撥付車資補助款予嘉義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
司、嘉義縣公共汽車管理處,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人每次補助金額,依據政府核定普通客車基本運價市區公車與公路客運
之半價計算,嗣後運價如有調整,自公布之日起,依據政府核定公路客運
基本運價調整幅度及本府財政編列情形再予以調整。
(二)嘉義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嘉義縣公共汽車管理處應檢附相關文件,於
每月10日前申請上月車資補助款。
1、公司領據或發票。
2、電子票證:乘座老人及身心障礙者統計報表、交易明細等相關資料。前項
表件應屬每月實際結算之報表,並經客運業者逐級核章認證。
(三)嘉義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嘉義縣公共汽車管理處請領本府車資補助款
如有不實,除申報不實部分不予核發外,並將依法追訴其法律責任。
十三、稽核方式:
(一)為瞭解本計畫執行成效,本府得於辦理期間不定期擇派人員隨車瞭解老人
或身心障礙者搭乘情形,嘉義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嘉義縣公共汽車管
理處應協助之。
(二)嘉義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嘉義縣公共汽車管理處每月亦需自行稽核各
路線老人或身心障礙者搭乘情形,並於每月核銷時檢附報表供參。
十四、本計畫之申請與使用須知及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府社會處定之。
十五、為使本計畫順利推行,有關本府與客運業者之權利義務及應配合事項,應
與嘉義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嘉義縣公共汽車管理處訂定契約予以規範
之。
十六、經費來源: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經費支應。
十七、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並依需要得予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