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99年度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實施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3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99.03.12府社福字第0991602335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嘉義市99年度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實施計畫
99.03.12府社福字第0991602335號函頒


一、依據:老人福利法第5條、第37條、內政部99年度老人福利機構
    評鑑實施計畫。


二、目標:為提昇老人福利機構業務發展及照護品質,確保住民在機
    構內獲得整體性之服務與權益,並了解本市老人福利機構之實際
    營運狀況,俾供民眾選擇就養、主管業務規劃之參據及作為機構
    管理與服務的改進參考,特訂定本計畫。


三、主辦單位: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四、評鑑對象:嘉義市98年12月31日以前經本府許可設立且已營運辦
    理老人安養護及長期照護業務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含小型機構
    9家、財團法人機構1家,合計10家)。


五、實施期間:自99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止。


六、實施地點:接受評鑑之老人福利機構。


七、實施期程:
(一)99年4月1日至99年4月20日:辦理評鑑委員說明會議及受評機
      構填報自評表。
(二)1、99年4月21日至99年4月30日:財團法人機構評鑑日期。
      2、99年6月1日至99年6月30日:小型機構評鑑日期。
(三)99年7月1日至99年7月9日:辦理機構評鑑委員檢討會議。


八、評鑑小組:
    本評鑑小組成員為5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 老人福利相關領域學者1名。
(二) 具有五年以上老人福利服務實務經驗之專家2名。
(三) 本府消防及工務等單位相關業務承辦人員各1名。
    評鑑小組成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九、評鑑內容:依據老人福利法及99年台閩地區老人福利機構評鑑
    實施計畫,針對下列評鑑項目進行評鑑:
(一) 行政組織及經營管理(占15%)。
(二) 生活照顧及專業服務(占40%)。
(三) 環境設施及安全維護(占25%)。
(四) 權益保障(占10%)。
(五) 改進創新(占10%)。
(六) 其他依老人福利相關法規規定,及經評鑑小組決議評鑑之
        項目。


十、評鑑方式:
(一) 參加評鑑機構接獲評鑑手冊及評鑑表後,應填寫基本資料
        辦理自評;自評時,得對不適用之項目,建議不納入評鑑
        。
(二) 參加評鑑機構填妥自評表1式8份後檢送本府,由本府評鑑
        小組至受評單位辦理初評。
(三) 評鑑時間每單位原則為120分鐘(上午9時至11時,下午2時
        30分至4時30分結束),得視各單位狀況縮短時間(財團法
        人機構得視狀況延長時間)。但非必要請勿增加時間;另
        實地審查完畢後,評鑑小組成員講評20分鐘─對於受評機
        構之觀感及建議,應於評鑑時與機構相關人員充分交換意
        見。
(四) 參加評鑑機構應先行依評鑑項目將有關業務資料或工作紀
        錄分類備妥供當日評鑑小組參閱。評鑑程序包括機構簡報
        、審查有關資料、參觀、訪談業務關係人、意見交換等。
(五) 評鑑小組須就其專業將有關之評鑑項目評分,且於講評時
        ,講解受評機構之優缺點及建議事項供該機構參考。
(六) 初評時,由評鑑小組成員選擇所專長之評鑑內容辦理,並
        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以維評鑑之客觀、公平。
(七) 評鑑小組成員將本年度初評機構優缺點及應行改進事項之
        書面意見,送本府彙辦後,再依內政部指定日期前函報初
        評結果。
(八) 評分方式:
1.勾選「C」該項目為0分至29%,勾選「B」等於該項配分之30%~
  79%,勾選「A」等於該項配分80%~100%。
2.合計各項分數,乘以該大項占總分之百分比,等於該大項之實際
  得分。
3.各大項實際得分之總數等於該機構實際分數。
4.評鑑小組可斟酌該機構實際情形給分。
5、評鑑表如有不適用項目則以加權計算。例如原總分100分,不適
   用項目10分,原始分數70分,則其得分為70/(100-10)×100=
   78(分)。
6、評等原則:
(1)一級指標共有17項,若有三項一級指標未達到「A」級,則
     不得列為優等機構;若有四項以上一級指標未達到「A」級
     ,則不得列為甲等及優等機構。
(2)二級指標有16項,若超過四項基本指標未達到「A」級,則
     不得列為優等機構。


十一、評鑑等第:
      依據評鑑項目之得分乘以其加權比重之總計。各機構按整體
      總評得分結果分為下列五等,評分方式如有變更或有疑義時
      ,由評鑑小組決議之:
(一)優等:評鑑總分平均為90分以上。
(二)甲等:評鑑總分平均為80分以上。
(三)乙等:評鑑總分平均為70分以上。
(四)丙等:評鑑總分平均為60分以上。
(五)丁等:評鑑總分平均未達60分者


十二、評鑑獎勵:經本府評定為優等、甲等者,由本府公開表揚及
      發給獎狀,並酌給獎金以資獎勵。
      前項評鑑成績列為優等或甲等之老人福利機構,得優先接受
      本府委託辦理之業務。


十三、評鑑輔導:
      評鑑成績列為丙等或丁等者,由本府依老人福利法第48條規
      定處理,並限期改善。在輔導改善期間,本府得停止委辦業
      務或補助。經限期改善完畢者,本府於六個月內再次複評;
      再次複評成績未達乙等以上者,停止辦理本府委託業務,並
      依老人福利法第49條規定得令其停辦。


十四、經費來源:
      由本府99年度社政業務項下支應。


十五、本計畫經核准後實施,並得適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