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中低收入戶幼童托教補助作業規定
 93.03.03府社福字第0930019652號函
 94.10.25府社福字第0940062419號函
 壹、依據:內政部、教育部訂定之「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實施計畫
     」。
 
 貳、目的:為協助中低收入戶家庭之幼童獲得適當的托教服務,並減輕其
     家庭經濟負擔。
 
 參、補助對象:凡中低收入戶家庭(列冊低收入戶除外),當年度9月1日
     年滿3足歲至未滿5足歲,實際就托於本市已立案之公私立托兒所(含
     里托兒所)且符合下列條件之幼童者,得申請補助: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其最近1年消費支出90 %。
 二、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650
     萬元。
 三、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平均分配每人未
     超過新臺幣15萬元。
     前項第二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
     標準價格計算。
 
 肆、補助標準:
 一、符合本計畫補助對象,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新台幣6,000元;但就托
     之托兒所實際收費較低者,核實補助。
 二、已請領特殊境遇婦女托育津貼補助、行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原住民兒
     童學前教育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項補助;但依據行院原住民族委
     員會辦理原住民幼童托教補助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二)款請領補助費
     用者,不在此限,但請領總額不得多於實際繳費之額度。
 
 伍、申請程序:
 一、由幼童之父母、監護人或相關人員分別於當年4月15日、10月15日前檢
     具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區公所提出申請:
     1.申請表
     2.全戶戶籍謄本
     3.托兒所繳費或註冊收據
     4.全戶綜合所得及財產證明
     5.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二、資格審定及補助費之核發
 (一)區公所於受理申請後即予初核,符合條件者送本府(社會局)複審。
 (二)本府(社會局)於收到申請文件後,複核審定其補助資格,並辦理
       補助費之核發。
 (三)申請人應以幼童監護人為優先;若監護人因故無法提出申請,得由
       其委託親屬(填具委託書)代為申請,無親屬者,得由里幹事、社
       工員代為申請。
 
 陸、申請補助對象如因戶籍遷移,應向新遷入戶籍所在地之社政主管機關
     敘明申請補助對象是否已獲得本作業程序第肆點第二款之任何一項補
     助事實或已向原遷出戶籍所在地之社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但尚未獲補
     助之事實,如以虛偽不實之申請接受補助或重複申請者,應即停止補
     助,並追回溢領之費用,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
 
 柒、經費來源:內政部兒童局編列預算支應
 
 捌、本作業規定家庭總收入之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據社會救助
     法、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玖、本作業規定自函頒日起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