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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嘉義市原住民幼兒就托公私立托兒所托育費用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94.10.27府社福字第0940044628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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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原住民幼兒就托公私立托兒所托育費用補助作業要點
94.10.27府社福字第0940044628號函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原住民
    之幼童獲得適當的托教服務,並減輕其家庭經濟負擔,特依內政部94
    年8月16日台內童字第0940098771號函頒之「原住民幼兒就托公私立
    托兒所托育費用補助要點」第四點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年滿五足歲(以當年九月二日起至次年九月一日止)實際
    就托於本市已立案之公、私立托兒所、經政府核准之里托兒所之原住
    民幼童。


三、補助標準:
(一)就托政府核准之公立托兒所或經政府核准之里托兒所者,每學期最
      高補助新台幣2,500元。
(二)就托已立案私立托兒所者,每學期最高補助新台幣1萬元


四、實施方式:
(一)由幼童之父母、監護人或相關人員分別於當年4月15日、10月15日前
      檢具下列文件向就托之立案托兒所提出申請:
1.幼兒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正(影)本
2.繳費收據正(影)本
3.請領人之郵局存戶封面影本
* 凡影本需註明「與正本相符」並蓋私章。
(二)申請人應以幼童監護人為優先;若監護人因故無法提出申請,得由
      其委託親屬(填具委託書)代為申請,無親屬者,得由里幹事、社
      工人員代為申請。
(三)由各托兒所統一造冊送本府社會局審查,經核定後補助款撥入各申
      請人帳戶。


五、幼兒於學期中途(4月15日、10月15日)入學者,不得請領。


六、就托托兒所為教育部扶持5歲弱勢幼兒及早教育計畫之國幼班者,應
    逕向本府教育局申請補助。


七、已請領幼兒教育券補助、中低收入戶幼童托教補助、特殊境遇婦女托
    育津貼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項補助。申請補助對象如以虛偽不實
    之申請接受補助或重複申請者,應即停止補助,並追回溢領之費用,
    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八、經費來源:內政部兒童局專案補助。


九、本作業要點自函頒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