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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嘉義市辦理低收入戶及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經費審查及核發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3 月 2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4年04月23日府社福字第1041606409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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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辦理低收入戶及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經費審查及核發作業規定
 93年3月29日社福字第0930033133號函
 96年6月05日社福字第0960094893號函修正
104年4月23日府社福字第1041606409號函廢止

                                                              
一、依據:內政部96年4月25日台內童字第0960840065號令修正「低收入戶
    及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計畫」。


二、目的:使低收入戶及弱勢兒童及少年獲得適切之健康照顧,促進其身心
    正常發展,維護就醫權益,並減輕其家庭負擔。


三、補助對象如下:需設籍本市並符合下列對象之一者
(一)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未滿18歲之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
(二)弱勢兒童及少年:
    1、符合領取中低收入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資格者。
        2、符合領取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資格者。
    3、符合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第九條規定未滿6歲之兒童。
     4、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
    5、經本府委託收容、安置於立案之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
           機構及寄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
    6、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罕見疾病兒童及少年或領有全民健康
           保險重大傷病卡之兒童及少年。
        7、 其他經社工員評估有必要補助之兒童及少年。


四、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 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部分:
1.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及療育訓練費(僅補助於立
  案之療育機構及健保醫療單位所提供之療育服務,每人每次最高補助新
  台幣(以下同)250元,每月最多8次為限)。
2、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以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未補助之
   費用為限。
3、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每人每日最高補助1500元,每年最高補助18萬元)
    。
4、為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
5、其他經評估有必要補助之項目。
(二) 弱勢兒童及少年部分:
1、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及療育訓練費(僅補助於
   立案之療育機構及健保醫療單位所提供之療育服務,每人每次最高補
   助250元,每月最多8次為限)。
2.住院期間之看護費用(每人每日最高補助750元,每年最高補助9萬元)
  、膳食費(全額補助)。
3.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全額補助),惟本項住
  院費用以疾病、傷害事故所生者為限,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
  鑲牙、整容、病人運輸、指定醫生、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
  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 行預防之手術、以及住院期間之指定病房
  費。
4、協助符合補助資格之兒童及少年繳納前未保、中斷、和欠繳之全民健康
   保險費(由健保局清查列冊逕向本府申請)。
5、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以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未補助之
   費用為限。
6、為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
7、無健保投保資格個案之醫療費用:以健保有給付項目,且由就醫者自行
   負擔之費用為限,每年最高補助30萬元為原則。
8、其他經評估有必要補助之項目。
前項補助以在中央健康保險局特約之醫療院所為限(申請全民健康保險未涵
蓋之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及療育訓練費不在此限)


五、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應於注射、評估及療育、醫療或看護行為發生後3個月內,
        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表件,逕向戶籍地之區公所辦理申請:
1、戶口名簿影本。
2、就醫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
   應自行部分負擔費用證明。
3、就醫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醫院主治醫師(護理人員或社工員)出具
   之須僱請專人看護證明、看護費用收據正本、外籍看護工之護照影本。
4、就醫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伙食費用收據正本。
5、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及療育訓練費收據正本。
 (二)資格審定及補助費之核發:
1、區公所於受理申請時,檢查應送表件,填造查定表(如附件),並就申
   請兒童及少年資格予以審核及開具有關證明文件後,送市政府複核。
2、市政府(社會局)於收到申請文件後,複核審定其補助資格,分別函復
   申請人及核轉之區公所,核發補助費。 公私立育幼機構收容者或兒福
   機構委託寄養家庭寄養者,由社工員、受託人或受託機構檢具查定表併
   同應備文件逕向市政府辦理申請、核發。
3、申請人應以兒童及少年監護人為優先;若監護人因故無法提出申請,得
   由其委託親屬(填具委託書)代為申請,無親屬者,得由里幹事、機構
   負責人、社工員代為申請。


六、申請人如因戶籍遷移,應向戶籍遷入地之社政主管機關敘明其已獲得
    補助事實。如以虛偽不實之申請接受補助或重複申請者,社政主管機
    關應即予停止補助,追回其已領之費用,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