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因應全球化潮流,擴大為民服務,並規範土地、建物所有權人(以
下簡稱所有權人)申請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之相關事宜,爰訂定
本規定。
二、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內容,以本市地政事務所之土地、建物登記
資料為準。
三、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內容如下:
(一)所有權人中、英文姓名及護照別名。
(二)所有權人出生日期。
(三)所有權人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四)土地標示:地段、地號、面積、當年期土地公告現值。
(五)土地所有權:登記日期、權利範圍、權狀字號。
(六)建物標示:地段、建號、建物門牌。
(七)建物所有權:登記日期、權利範圍、權狀字號。
土地、建物之他項權利及土地、建物所有權部之其他登記事項,不予顯示
。
四、申請人以所有權人為限。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經地政事務所當場審
核無誤後受理之。
(一)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申請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
1. 所有權人親自申請者:
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正、影本及護照影本(未領有護照者免提出),
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於繳驗後發還申請人。
2. 代理人代為申請者:
(1)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護照影本(未領有護照者免提出)。
(2)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正、影本,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於繳驗後發還。
(3)委託書,但登記申請書已載明委託關係者,不在此限。另委託書在國外
作成者,應經駐外使領館驗證;在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作成者,應經
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五、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申請書如附表一;證明格式採A4謄本用紙,如
附表二。
六、地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英文資料可參酌附
表三資料來源填載。
七、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應填載之英譯文字,以通用拼音為原則。
八、地政事務所受理申請時,得先列印申請標的之公務謄本附案。英文不動
產權利登記證明之資料以該公務謄本列印核發日期為準。英文不動產權
利登記證明之日期為公務謄本列印日期。
九、地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應於五日內完成核發(作業流程如附表四)。
十、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工本費,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十一、申請書、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護照影本及公務謄本等相關資料之歸檔
,依檔案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