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消防局遴選「榮譽榜」表揚要點
95年3月16日嘉市消人字第0950002495號函頒
102年12月4日嘉市消人字第1011200555號修正函頒
一、目的:
嘉義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振員工工作士氣,表彰績
優同仁,促進團隊精神,並培養員工責任心及榮譽感,特訂定本要
點。
二、實施對象:本局編制內全體員工。
三、遴選要件:
本局同仁因執行預防火災、搶救災害或緊急救護等消防三大任務;
或於其承辦業務有特殊工作表現、創新作為;或利用勤餘時間參與
公益活動等具體優良事蹟,足堪其他同仁典範及效法者。
四、遴選時間:每月遴選1次,於當月25日前公開受理推薦。
五、遴選人數:每月以遴選3人為原則,若情況特殊,得酌予增加,
惟至多以遴選6人為限。
六、推薦原則:各推薦單位或具名連署推薦者,應就受推薦人之具
體事蹟,本綜合名實之旨,審慎公平辦理推薦事宜
,寧缺勿濫。
七、推薦方式:
(一)由本局各1級單位就其主管業務符合遴選事蹟者,本權責擇
優推薦1-2人。
(二)由本局員工20人以上具名連署者,得聯名推薦1人。
(三)奉 局長指示及交辦事項。
八、表揚方式:獲選為本局「榮譽榜」人員,採下列方式表揚,以
資激勵。
(一)於本局1樓設置「榮譽榜」,公開表彰其優良事蹟。
(二)於本局網站增設「榮譽榜」專欄,張貼其優良事蹟,予以表
揚。
(三)函告本局各單位轉所屬同仁週知。
(四)原則上由各大隊長於各大隊聯合勤教中,轉頒「榮譽狀」乙
幀;如遇特殊情形,由局長於主管會報中,頒發「榮譽狀」
乙幀。
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為本局榮譽榜之人員:
(一)最近1年曾因品德操守受申誡以上之懲處。
(二)最近1年曾因工作不力或其他事由,受記過以上之懲處。
(三)最近3年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
(四)最近3年因違法情事繫屬刑事訴訟(含調查)程序中者(含最
近3年以前因違法情事繫屬刑事訴訟『含調查』程序中,迄今
尚未定讞者);惟因公涉訟,情節輕微或顯被誣控濫告,經
個案審酌認定無損其整體績優表現者,不在此限。
十、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遴選為本局榮譽榜之人員:
(一)一般事蹟:
1.對消防工作之革新或推行,有具體績效者。
2.對消防學(戰)術或防救災害器材,有重大發明、著作或研究發
展,有具體績效者。
3.擔任幹部,領導有方,整體表現突出,足資表率,有具體事蹟
者。
4.為民服務工作,表現優異,足資表率,有具體事蹟者。
5.執行消防重點( 專案 )工作,規劃周密,經評定績效卓著。
6.查舉不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寧或端正政風有重大貢獻
者。
7.長期熱心公益,樂善助人,急公好義,濟難救急,有具體事蹟
者。
8.舉發消防設備師(士)不實檢修報告,著有績效者。
9.舉發違法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或檢修,著有
績效者。
10.當月獲行政獎勵累計達嘉獎10次或連續二個月累計達嘉獎16
次者。
11.廉潔自持,拒受餽贈,有助提升消防機關聲譽及消防人員形象
者。
(二)特殊事蹟:
1.搶救災害,奮勇盡職,圓滿達成任務,有特殊具體事蹟者。
2.冒險犯難,救護傷患,有特殊具體事蹟者。
3.緝獲重大縱火嫌疑犯,對災害之防止,著有特殊績效者。
4.發現公共危害,能及時排除或處置得宜,著有特殊績效者。
5.參加全國性業務或體能、技能競賽,成績列前三名者。
6.查獲大量危險物品,有效消弭災害危機,著有特殊績效者。
7.火災現場指揮得當,因而降低人命傷亡及財物損失,有特殊具體
事蹟者。
8.執行緊急救護或相關工作,著有特殊績效者。
9.執行救護勤務,每月載運病患人數累計達16人次;或連續二個月
累計達30人次者。
10.執行災害預防工作,著有特殊具體成效者。
11.協助火災調查工作,著有特殊具體成效者。
12.積極落實平時教育訓練工作,著有特殊具體成效者。
13.參與社會矚目之重大搶救案件,著有特殊具體功績者。
14.規劃勤務制度、建立資訊或通訊系統等重大計畫,對消防工作有
重大具體貢獻者。
15.策訂及推動災害防救工作,建立完整消防體系,著有特殊績效者
。
16.對主辦業務革新推行,有重大貢獻者。
17.受理民眾報案,能立即查詢、指揮、調度、轉報得宜,而達成搶
救災害、救援人命,消弭災害任務,著有特殊績效者。
18.勘查災害現場,蒐集跡證,足以提供為刑事偵查證據,著有特殊
績效者。
19.辦理開創性、專案性或特殊性教育訓練工作,著有特殊績效者。
20.辦理各種災害防救演習,對防災應變工作,著有特殊績效者。
21.辦理採購案件,有效提升採購品質,節省公帑,著有重大績效者
。
22.研擬火災預防法規或策訂火災預防措施,著有特殊績效者。
23.當年度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或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或內政
部消防署之消防楷模者。
(三)英勇事蹟:
1.深入災害現場,成功搜救災民,拯救生還者。
2.搶救重大災害,冒險犯難,成功救助災民,著有特殊績效者。
3.火災現場,冒險由建築物內疏散災民達5人以上,著有特殊績效者
。
4.火災現場,以高空作業車自建築物外冒險成功救助災民1人以上,
著有特殊績效者。
5.搶救DOA患者成功,並於到院後持續其生命徵象者。
十一、符合英勇事蹟各款之一者,應優先遴選為當月份榮譽榜之人員。
十二、遴選時程:
(一)於每月25日下班前受理本局各1級單位或員工聯名推薦,若遇放
假日,則受理推薦時間,順延至次一上班日。
(二)推薦人應填具推薦表1份,載明受推薦人之具體優良事蹟,並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含相片),提交本局人事室彙審。
(三)受理推薦後,由本局人事室審查受推薦人之資格及事蹟,並就審
查合格人員,繕造名冊,簽請 局長圈定。惟若遇特殊情況,得先
由本局人事室邀集有關單位及人員研議審查後,再行簽請 局長圈
定。
(四)獲圈定者,即張貼於本局1樓「榮譽榜」及網站公開表揚,並於主管
會報中,由局長頒發「榮譽狀」乙幀,以資激勵。
十三、優良事蹟採計之基準日,係以遴選月份前一個月26日至當月25日間
之事蹟為限。例如:95年3月份榮譽榜,其優良事蹟採計之日期則為
95年2月26日起至3月25日止。
十四、年度結束時,由本局人事室簽准組成「審查評選小組」,辦理「單
位榮譽榜」及個人「年度榮譽榜」評選事宜:
(一)「單位榮譽榜」評選對象為本局各1級單位(即各課、室、中心及大
隊),原則上以統計該單位全年度上榜人數最多者,獲選為「單位
榮譽榜」;惟經審查評選小組認有特殊事由者,得另訂審查標準辦
理評選。
(二)自當年度每月獲選為榮譽榜之人員中,依其具體優良事蹟及整體貢獻
程度,評選出個人「年度榮譽榜」3人。
(三)獲選為「單位榮譽榜」及個人「年度榮譽榜」,均公開於本局每年辦
理119消防節慶祝大會中,頒發「單位榮譽榜」及「年度榮譽榜」獎牌
乙面,並張貼於本局「榮譽榜」及網站公開表揚。
十五、年度獲選「榮譽榜」達2次以上之人員,得列入年終考績考列甲等之重
要參據。
十六、年度獲選「榮譽榜」達3次以上之人員,得列為提報參加市府模範公務
人員、消防楷模或消防榮譽章等選拔申請之重要參據。
十七、榮譽榜人員可重複推薦,惟所採計之優良事蹟須以最近2個月內有具體
事證者為限;曾獲選為榮譽榜之優良事蹟不得重複採計。
十八、本計畫所需經費,得由本局年度預算相關科目項下勻支。
十九、本要點自訂頒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