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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消防局獎懲案件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98年1月21日嘉市消人字第0980000720號函
法規體系: 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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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消防局獎懲案件處理原則
98年1月21日嘉市消人字第0980000720號函頒實施


一、為使嘉義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各單位辦理獎懲案件,賞罰
    分明、獎懲即時,落實獎懲制度功能,特訂定本原則。


二、辦理本局人員之獎懲,除優先適用「消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
    嘉義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及其他各相關主管
    機關頒訂之各項獎懲規定外,依本原則規定辦理。


三、辦理獎懲案件處理原則如下:
(一)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獎當其功、懲當其過、不徇私、不舞弊
      ,以獎由下起、懲由上先、注重時效等原則,恪守獎懲公開之要求
      ,務求客觀公正適切依法核議。
(二)獎懲以功績為首,勞績次之。
(三)對於職責內應辦事項,除屬創新作法、簡化流程等績效卓著或有特
      殊貢獻者外,經常性、例行性業務,應避免獎勵,僅作為年終考績
      參考,以杜浮濫。
(四)獎勵應以業務實際承辦及作業人員為優先,其餘督導、核稿及協辦
      等人員,應視出力程度審慎核給獎勵,懲處應依責任之歸屬以定其
      對象,不可獎勵均分或爭功諉過。


四、外勤單位敘獎審核原則:
(一)火災搶救案件,敘獎人數以出勤人數五分之二人員為原則;起火樓
      層在地下樓層或高危險性場所、建築物之火災搶救,敘獎人數以出
      勤人數二分之一人員為原則,其他災害搶救案件,得比照辦理」。
(二)緊急救護(含溺水、自殺)案件,依據本局「緊急救護勤務細部執
      行計畫」有關獎懲規定辦理。
(三)超時服勤因執勤需要未能補休亦未支領加班費者,每半年累計時數
      達50小時未滿100小時者,給予嘉獎壹次;累計時數達100小時未滿
      150小時者,給予嘉獎貳次;累計達150小時以上者,給予記功壹次
      。
(四)執行消防救災、救護或其他為民服務案件,拒收餽贈,有具體事實
      足堪表率者,專案簽報獎勵。
    重大及特殊搶救案件,得不受前四款之限制,必要時得專案簽報後提
    考績委員會審議。


五、下列獎懲案件必要時得提本局考績委員會審議:
(一)屬於重大之獎懲案件者。
(二)單位間獎懲意見不一致者。
(三)案情複雜,無例可援者。
(四)當事人不服獎懲案件之處分提出具體事證,申請複核者。
(五)其他認為有必要提會審議之案件。


六、下列事例除有特殊成效或具體貢獻者外,一律併年終考績參考,避免
    敘獎:
  (一)各單位職責內應辦理之一般性、例行性或經常性業務。
  (二)各單位職責內應辦理之業務研討會、工作會報、短期訓練等活動
        事項。
  (三)參與其他機關舉辦之演習或協助執行任務。


七、本局各單位辦理獎懲案件作業應注意下列規定:
(一)除有特殊正當理由外,獎懲應於事實發生或績效評定後三個月內辦
      理。
(二)同一獎懲事項,應俟全部完成後,視實際績效依規定辦理獎懲,且
      不得重複獎懲。
(三)對涉及數單位協力完成之案件,獎勵應以負主要責任之主辦單位人
      員為優先,其餘人員視其具體績效審慎核議獎勵;懲處應不分主、
      從單位一併檢討責任歸屬,覈實議處。
(四)對於跨單位間之案件或計畫執行成效之獎懲,主辦單位應於擬定方
      案或計畫時,視實際需要訂定統一之獎懲參考標準,或於辦理獎懲
      時,本衡平原則通盤考量,避免寬嚴不一。
(五)本局辦理重要工作或大型活動圓滿達成任務或著有績效者,其敘獎
      之額度,應考量其工作為自行籌辦或係委外辦理,並參酌投入人力
      、物力及時間之多寡,衡酌實際績效分別辦理敘獎。


八、獎懲案件案由單純,且經審其獎勵額度與獎勵依據相當,經簽奉核可
    ,逕予發布。


九、本局各單位辦理獎懲案件之程序如下:
    各單位簽辦獎懲案件時,應就工作內容及實際出力情形、績效等具體
    獎懲事實,確實引據相關獎懲法令規定,嚴謹簽報獎懲;並應在獎懲
    案件請示單內,依敘獎種類敘明審核參據基準,並參酌往例敘獎情形
    及本局各相關案件獎懲情形參考依據提獎懲案件請示單,簽奉核可後
    移請人事科彙辦。


十、本局辦理之各項中、長程計畫、重大專案工作或年度重要計畫,如經
    上級列管考評者,應俟考評成績核定後,依據上級考評成績及獎懲規
    定辦理獎懲。


十一、本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專責執勤人員、消防安全檢查專責小組人員
      、辦理訓練之單位人員及外勤人員支援辦理各內勤業務單位相關業
      務承辦人員,其工作性質特殊,每半年檢討一次,給予獎勵,如另
      有具體優良事蹟,覈實辦理敘獎。


十二、本局行政(幕僚)單位,平時工作表現或服務績效優良有具體事蹟
      者,每半年檢討一次,給予獎勵。


十三、其他機關致函本局建議敘獎案件,視實際情形辦理敘獎,如列有獎
      勵程度者,考量原機關之獎勵規定與本局類似案件維持衡平之額度
      辦理。


十四、凡涉有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
      款情事之一者應依法移付懲戒,二者均不得以平時懲處辦理。


十五、辦理獎懲案件如有違法濫用權限,除由本局令飭撤銷或變更獎懲外
      ,並分別依規定議處其相關人員。


十六、辦理獎懲案件,首長如併案獎懲者應檢齊全案擬議情形由人事科報
      市府核定。


十七、依「本局督導勤(業)務優劣事蹟要點」註記之優(劣)事蹟,每
      半年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統計一次,核議獎懲。


十八、本原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