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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消防局表揚實踐端正政風優良模範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1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7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97年7月25日嘉市消政字第0970006129號函
法規體系: 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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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消防局表揚實踐端正政風優良模範實施要點
94年1月13日嘉市消政字第0940000446號函頒實施
97年7月25日嘉市消政字第0970006129號函頒修訂


一、為獎勵表揚廉能事蹟,樹立優良政風模範,激勵本局員工崇法務實精
    神,特依據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潛能激勵辦法訂定本要點據以實
    施。


二、本局每年選拔實踐端正政風優良模範1次,每次選出模範名額依當年
    度推薦人數調整,最多不超過3人,亦可從缺。人選由本局各單位自
    由推薦。


三、各單位推薦之模範人員,除應品德優良、盡忠職守,未曾因政風案件
    受處分外,並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拒收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堪為典範者。
 (二)拒收廠商或民眾餽贈,堪為典範者。
 (三)對於易滋弊端業務,採取有效防弊措施,對消除賄賂陋習、改善
        行政風氣著有績效者。
 (四)發掘民隱民瘼,對維護或促進市民權益有具體事蹟者。
 (五)協助策劃、推動或執行端正政風工作,對促進本局政風工作具有
        貢獻者。
 (六)其他對維護本局廉能政風具有特殊貢獻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選拔為本局實踐端正政風優良模範人員:
 (一)最近3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受記過以上之處
        分者。
 (二)最近3年內考績曾列丙等以下者。


五、每年由本局政風室通報各單位推薦人選,填具推薦表(如附件)交
    由政風室彙整。彙整結果提報本局政風督導小組會議審議評定之。


六、經本局政風督導小組會議審定之模範人員,於局務會報或主管會報
    等適當時機公開表揚,頒給獎狀及給予公假1天,並發布新聞稿登錄
    於本局網站;且優先推薦參加市政府舉辦之實踐端正政風優良模範
    選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