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消防局表揚實踐端正政風優良模範實施要點
94年1月13日嘉市消政字第0940000446號函頒實施
97年7月25日嘉市消政字第0970006129號函頒修訂
一、為獎勵表揚廉能事蹟,樹立優良政風模範,激勵本局員工崇法務實精
神,特依據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潛能激勵辦法訂定本要點據以實
施。
二、本局每年選拔實踐端正政風優良模範1次,每次選出模範名額依當年
度推薦人數調整,最多不超過3人,亦可從缺。人選由本局各單位自
由推薦。
三、各單位推薦之模範人員,除應品德優良、盡忠職守,未曾因政風案件
受處分外,並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拒收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堪為典範者。
(二)拒收廠商或民眾餽贈,堪為典範者。
(三)對於易滋弊端業務,採取有效防弊措施,對消除賄賂陋習、改善
行政風氣著有績效者。
(四)發掘民隱民瘼,對維護或促進市民權益有具體事蹟者。
(五)協助策劃、推動或執行端正政風工作,對促進本局政風工作具有
貢獻者。
(六)其他對維護本局廉能政風具有特殊貢獻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選拔為本局實踐端正政風優良模範人員:
(一)最近3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受記過以上之處
分者。
(二)最近3年內考績曾列丙等以下者。
五、每年由本局政風室通報各單位推薦人選,填具推薦表(如附件)交
由政風室彙整。彙整結果提報本局政風督導小組會議審議評定之。
六、經本局政風督導小組會議審定之模範人員,於局務會報或主管會報
等適當時機公開表揚,頒給獎狀及給予公假1天,並發布新聞稿登錄
於本局網站;且優先推薦參加市政府舉辦之實踐端正政風優良模範
選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