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長期照顧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92年12月17日府授衛醫字第0920205894號函頒
99年02月12日府授衛醫字第0995100346號函修正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嘉義市長期照護相關工作順利推展
特訂定本設置要點。
二、嘉義市長期照顧推動小組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長期照護業務發展之整合規劃事項。
(二)長期照護業務之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事項。
(三)其他長期照護之促進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副市長或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相關局
、處、所一級主管、長期照護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
表派聘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但代表機關、機構或團體出
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
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日常事務;並置工作人員
若干人,均由市長派兼之。
五、本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
集臨時會議。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及
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
但由機關、機構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
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本會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機構、團體參考或辦理。
八、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要點自函頒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