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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長期照顧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2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99年02月12日府授衛醫字第0995100346號函
法規體系: 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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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長期照顧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92年12月17日府授衛醫字第0920205894號函頒
99年02月12日府授衛醫字第0995100346號函修正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嘉義市長期照護相關工作順利推展
    特訂定本設置要點。


二、嘉義市長期照顧推動小組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長期照護業務發展之整合規劃事項。
(二)長期照護業務之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事項。
(三)其他長期照護之促進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副市長或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相關局
    、處、所一級主管、長期照護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
    表派聘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但代表機關、機構或團體出
    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
    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日常事務;並置工作人員
    若干人,均由市長派兼之。


五、本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
    集臨時會議。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及
    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
    但由機關、機構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
    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本會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機構、團體參考或辦理。


八、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要點自函頒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