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98年4月3日府授衛醫字第09851000049號函
一、本要點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應設置緊急醫療救諮詢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會),以辦理轄區內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 關於緊急醫療救護需求及資源規劃之諮詢事項。
(二) 關於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訂定之諮詢事項。
(三) 關於緊急醫療救護人力規劃及訓練之諮詢事項。
(四) 關於緊急醫療救護爭議案件之協調事項。
(五) 關於急救教育訓練及宣導之咨詢事項。
(六) 關於醫療機構緊急醫療救護改進之諮詢事項。
(七) 關於緊急醫療救護品質考核、評估之諮詢事項。
(八) 其他有關緊急醫療救護之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本府衛生局局長兼任,委員十二人至
二十人,由市長就有關單位代表、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中聘(派)
兼之,其聘期均為二年,期滿並得續聘。
前項委員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緊急醫療救護、法律專家學者及
社會人士。
四、本會得分組辦理第二條所列事項。每組各置委員六人至十人,並以一
人為主席,均由召集人指定本會委員擔任。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人至三人,均由召集人就該項業務現職
人員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會幕僚業務。
六、本會每六個月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舉行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擔
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得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必要時得邀
請有關機關或專家學者列席。
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單位或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
。
七、本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