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社會福利團體從事舊衣收集再利用工作
,落實社會福利與環保政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社會福利團體(以下簡稱社福團體)為經本府社會處(以下簡
稱社會處)核准設立之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或身心障礙福利團體。
三、社福團體舊衣收集再利用工作,得採單獨或聯合方式經營,並由其社員、會
員或服務對象從事為原則。
四、社福團體申請舊衣收集再利用,應於公告受理期限內檢具文件向本府環境保
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提出申請,由環保局組成審查小組(成員包括社會
處、工務處、警察局人員)經審核通過後始得設置舊衣回收設施,期間以不
超過三年為限。
前項期限屆滿時社福團體如欲繼續設置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提出申請
;如未經核准設置者,視同廢棄物清除。
申請設置應檢具之文件如下:
(一)申請人填具申請表(含申請單位、管理人、申請設置收集設施地點暨
相關位置照片、申請數量、舊衣處理地點、面積、申請日期)。
(二)社會處認定為社會福利團體之相關文件。(含核准設立公文或立案證
書、財團法人登記證書)。
(三)會員大會或財團法人董事會決議申辦會議紀錄影本。
(四)收集設施設置於私人場所需檢附同意書。
(五)營運計畫書內容包括:
1.收集設施之尺寸、圖樣(環保局得依實際需要指定)。
2.收集清運頻率稽核方式。
3.可能產生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計畫。
4.財務計畫。
5.人員編制。
6.收集設施周邊環境維護計畫。
7.緊急事件處理聯絡人。
五、社福團體從事舊衣收集設施之設置地點由環保局採總量管制,全市不超過一
百五十個。
六、舊衣收集主體及周邊設施之設置,不得妨害道路公共人行與車行交通、公共
衛生、公共安全、市容景觀或其他影響他人權益之事項,且不得違反其他相
關法令規定。
七、社福團體對其設置之舊衣回收設施,應善盡維護責任,有損壞或傾倒時,應
修復或回復。
前項設施因天災、人為或其他事故致他人身體、財產或其他損害者,社福團
體應自行負責。
八、舊衣收集設施必須標示環保局核准之文號、編號,並列冊管理,如有變更,
應在七日內通報環保局,並每季函報設置地點清冊。
九、社福團體舊衣收集再利用量,應分別於每月十日前向環保局申報,以利統計
並供查核。
十、社福團體舊衣處理收支,應列帳每年公布一次以昭公信,盈餘必須用於推展
社會福利公益或投資舊衣收集再利用工作,不得移作他用,環保局得視實際
需要會同社會處或相關單位隨時查核其營運狀況,社福團體不得拒絕。
十一、社褔團體從事舊衣收集再利用工作,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限期一個
月內改善:
(一)未依規定申報舊衣收集量者。
(二)未經允許更改舊衣收集設施之設置地點及數量者。
(三)對舊衣收集主體及周邊未予維護者,逾期未改善者廢止該地點之設置。
(四)舊衣收集盈餘未用於推展社會福利之相關用途或投資舊衣收集再利用
工作者。
十二、社福團體從事舊衣收集再利用工作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撤銷其舊衣收集
處理資格:
(一)對財務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妨礙規避營運查核者。
(三)擅自轉移經營權利給他人者。
(四)提供不實文件或營運計畫書經發現為偽造者。
(五)服務內容、人力設置與營運不符者。
(六)對舊衣處理所得未依規定列帳或盈餘移作他用之情事者。
(七)未依第十一點規定限期改善者。
(八)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