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辦理大型活動現場安全須知
95年7月5日府授文推0950201415號函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文化、
藝術、教育、體育、競技、育樂、 休閒、 慈善公益及民俗節慶等
活動之安全及品質,特訂定本須知。
二、場地及使用器材之適當性及專業指導:
(一)主辦單位選定之室內活動場地宜寬敞,並應依消防法規定設置
消防安全設備。另室內逃生出口數及通道寬度,必須能使現場
人員於五分鐘內疏散完畢。
(二)室外活動之場地應選空曠、安全無虞之處所,除活動需要外,
應選擇地勢平坦、地質堅硬且無塌陷之虞之場地。如場地靠近
水邊,應置救生員,並有救生圈或救生艇備用;如搭設舞臺、
看板、帳棚或其他設施,均應注意其結構之承重及安全係數,
並事先檢查,確定其安全性。
(三)活動使用之器材應依活動之性質由主辦單位及主管局、室會同
專家慎選使用合格之標準器材。
(四)完成場地選定、佈置並預備相關器材、工具等前置工作後,主
辦單位或主管局、室應召集有關人員至場地會勘,模擬活動狀
況,評估安全措施。並遴聘具有舉辦該項活動實際經驗之專業
人員參與規劃,並於活動時擔任現場之指導。
三、交通管制:
(一)活動現場如需使用道路,申請人應檢附集會遊行場所使用範圍
圖(比例尺1/1000),向道路管理單位本府工務局提出申請,
取得同意文件後,據以向所在地警察局轄區分局辦理申請,俟
核准後併同交通維持計畫書送本府交通局審核。交通管制並應
注意下列事項:
1.交通管制設施:分向設施、漸變段長度、夜間警示燈號、改
道預告牌面。
2.行人安全:行人動線。
3.公車:與公車業者協調公車路線調整、站位遷移事項。
4.宣傳措施:利用各類媒體。
5.規劃與導引汽、機車停車位置。
(二)未使用道路且不需交通管制之大型活動,主辦單位應注意行人
動線及散場之疏散。
四、人員動線及管制人數:
(一)人員動線:
1.主辦單位應對活動場所先期現場履勘,規劃人員進出之動線,必要
時應派遣人員引導。
2.規劃安全走廊或交通要道進出口,並明顯標記顯示,期使人員依序
出入,避免造成意外。
3.活動前應製作緊急疏散指示牌,並標示於適當地段位置,以利緊急
疏散之實施。
4.妥適規劃安全空間及管制路線避難處所,並由專人負責管制。
5.依活動場所之空間,劃分若干方格,由主辦單位協調本市警察局指
定分區指揮官與協調點,並由主要幹部在現場負責協調、管制。
6.為使所有人員均能瞭解活動場所安全路線之使用,主辦單位得考慮
於明顯處所設置大型電視或螢幕宣導,使其知悉進出路線,安全脫
離現場。
(二)管制人數:
1.活動現場人數之多寡,應依現場之空間及避難處所等因素來決定。
2.對參與活動之群眾,主辦單位應預先公告,嚴禁攜帶任何危險(爆
裂)物品,必要時於安全門實施安檢工作。
3.若現場發生狀況時,應依狀況縝密研判,並得實施現場封鎖與管制。
五、建管消防事前檢查及事中警戒:
(一)主辦單位如需搭蓋臨時建物,應依「嘉義市臨時展演場所搭建臨
時建築物管理作業程序」規定申請核准,始得動工;搭建完成後
應經勘驗合格,取得臨時使用許可後始得使用。
(二)主辦單位應針對活動性質及場地特性,預先蒐集有關活動可能發
生之災害或意外事件之原因,並實地現場勘查,訂定安全防護計
畫,其內容如下:
1.自衛消防編組:將工作人員編組滅火班、通報班、避難引導班、
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2.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3.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應變措施、通報連絡及避難
引導等。
4.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5.防止縱火措施。
6.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7.其他防災應變必要事項。
(三)依舉辦活動現場實際狀況,如有必要應預備救護器具及消防水帶
、瞄子等滅火設備,但如使用大型音響等電子器材用具,並應隨
時預置滅火器備用。
六、預防傷害設施及急救人員設備:
(一)預防傷害
1.主辦單位應事先就性質特殊且需特殊體能狀況之活動篩選參加人
員,選擇具適當之體能狀況者參加活動,以避免參加者於活動進
行中因體能無法負荷造成意外事故。對何種體能不適參與何種活
動,可事先洽詢相關專業人員,並公告周知參加者資格(如登載
於報名單或海報及網路媒體等)。
2.主辦單位必要時應於一個月前聯繫本市衛生局,請求協調救護工
作。
(二)急救人員及設施
1.活動主辦單位視現場評估結果需派醫護人力時,請洽本市衛生局
協助。
2.活動主辦單位應負責製作醫護告示牌,標明活動現場醫護站設置
處。
3.主辦單位負責規劃醫護站設置地點。醫護站場所宜設於安全、通
風且陰涼處。
七、安全講解與訓練:
主辦單位應對舉辦活動之內容、特性訂定安全須知,並於活動前召
集工作人員辦理安全講習,講解活動各項目應注意之事項及有關各
種災害或突發狀況之應變及處置措施,並事先於活動現場辦理實地
演練。
八、現場保全:
大型活動現場若有危及人民生命財產損失之狀況發生,為求現場跡
證之完整,本市警察局應負責活動現場之蒐證、錄影、及時維安應
變等工作;必要時架設影視傳送等系統,供指揮所下達決策。
九、考量活動性質及參加人員年齡、身體狀況並為特殊安排:
(一)活動對象如為老、弱、身心障礙者,應依本府社會局之相關
規定,事先考量無障礙設施及輔助器具如輪椅、助行器等之
適當形式與數量,以及公廁設施之安排,活動場地應有防滑
地磚、地毯、止滑墊等,並加強扶手、安全護欄等設施。
(二)活動對象如因年齡、健康狀況需特別照顧者,應有家屬或服
務人員陪同,必要時應以專責之方式照顧。針對行動不便之
活動對象,應備有交通(復康巴士等)接送服務。
(三)事先考量活動項目及內容性質,活動對象如為幼兒、失智老
人及身心障礙者,應備有識別名牌,並建立緊急聯絡人資料
,以預防走失;加強服務人員之照顧及廣播、協尋服務。如
活動對象為聽語障礙者時,並應有手語翻譯員,以便於溝通
聯繫。
(四)如遇有緊急事故發生時,應對兒童、老弱、身心障礙者等特
殊對象優先協助疏散。
十、現場天候考量與抉擇:
(一)如遇天然災害狀況發生時,活動是否舉行,主辦單位應參酌
行政院訂頒之「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要點」
辦理。
(二)活動前如預知有颱風警報、豪雨特報或不適舉辦之天候者,
應視情形順延或取消。
十一、活動經費未達新台幣五百萬元時,得依活動實際情形參酌本須知
辦理。
十二、本須知之權責分工表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