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暨所屬機關落實陳情人身分保密注意事項
97年7月15日府政二字第0970147153號函頒實施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陳情人(包括檢舉人及陳情人)
身分保密,鼓勵民眾勇於舉發不法,建立全民監督機制,爰訂定本
注意事項。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適用「嘉義市政府人民陳情案件
處理作業要點」及其他法令之規定。
二、本府各處暨所屬機關應指派專責單位或人員(以下簡稱專責人員),
辦理陳情人身分保密事宜。
三、受理具名陳情案件,其陳情人身分保密之作業流程如下:
(一) 具名陳情案件由總收(發)文單位收文後,親持或密封交予業
務單位專責人員處理。登錄之內容不得顯示陳情人身分資料。
(二) 各處暨所屬機關之專責人員接獲具名陳情案件,經檢視陳情內
容無須保密者,移請業務主辦科自行處理;否則應以電話、函
件、親訪或其他方式查證確認陳情人身分及情事後,將陳情函
件隱去足資辨識陳情人身分之相關資料,影印送交業務主辦科
處理;無法影印者,摘錄其內容轉交。專責人員查證陳情人身
分結果,屬冒名或虛名者,則將全案資料移交業務主辦科自行
處理。
(三) 各處暨所屬機關處理具名陳情案件,因案情需要須聯繫或訪談
陳情人時,由專責人員代為聯繫或訪談,並將結果轉知業務主
辦科續辦;但案情過於複雜,非專責人員得以代辦者(如:須
陳情人出面作證等),則將全案資料移交業務主辦科自行處理
、答覆。
(四) 業務主辦科辦理完成之具名陳情案件,其陳情人身分資料仍由
專責人員保管者,應將答覆函件簽准後空留受文者欄,交由專
責人員填註寄發。案件歸檔時,由專責人員將陳情人身分資料
密封後,送交業務主辦科併卷歸檔。
(五) 陳情人親至本府陳情者,如事先表明係陳情時,由警衛或接待
人員聯繫各單位專責人員受理,專責人員應將陳情內容製作為
書面資料,並請收發人員予以登錄、編號,依照本點第一款及
第二款規定辦理陳情人身分保密事宜後,移請業務主辦科處理
;陳情人逕行至業務主管單位(機關)表明陳情事由時,則由各
單位之專責人員自行依照前述規定辦理陳情人身分保密事宜。
(六) 陳情人以電話向機關陳情者,由總機等相關人員依照第五款規
定辦理。
四、專責人員保管或密封之陳情人身分辨識資料,非經機關首長同意,
他人不得閱覽或啟封;經核准閱覽或啟封者,應於相關文件中註明
原因、發生時間及知悉人員姓名。
五、業務主辦科自行處理之具名陳情案件,得比照第四點規定,將陳情
人身分辨識資料密封、管制。
六、陳情人親至機關製作陳情紀錄時,應選擇適當場所,採取隔離措施
,並將談話音量放低。
七、公文簽辦過程應避免記載足以辨識陳情人身分之相關文字或內容(如
:據貴會會員、貴單位同仁、同棟鄰居反映等)。
八、具名陳情案件函覆處理結果時,應予分函辦理,避免將陳情人及被
陳情人併列於受文者正、副本欄位,或併列時陳情人欄位僅書名「
陳情人」字樣。
九、函復陳情人信件,避免使用印有機關名稱字樣之外封套,以避免於
郵遞過程中遭他人窺知陳情人身分。
十、專責人員或業務主辦科發現陳情資料外洩、案卷遺失及可能洩漏陳
情人身分等情事,應立即陳報機關首長,並通知政風機構協助研採
補救措施及查明責任歸屬。
十一、為落實本府暨所屬機關對陳情人身分保密注意事項之執行,得由
機關之檔案、資訊、研考及政風等相關單位會同,每半年實施定
期或不定期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