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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所屬未設政風室機關政風業務推動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8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本府103年6月 20日府政財字第 1032201578號函修正
法規體系: 政風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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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所屬未設政風室機關政風業務推動執行要點

本府103年6月 20日府政財字第 1032201578號函修正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明定所屬未設政風室機關之政
    風業務推動有關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所屬未設政風室之機關,其政風業務由本府政風處統籌辦
    理之。
三、政風業務統籌辦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政風法令之擬訂事項。
(二)關於政風法令之宣導事項。
(三)關於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事項。
(四)關於員工貪瀆不法之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五)關於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六)關於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七)關於本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八)關於維護機關設施安全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四、本府為統籌推動所屬未設政風室機關之政風業務,未設政風室
    之機關應視業務實際需要,指定適當人員負責辦理,並將辦理
    人員名冊(如附件),送本府政風處備查。
五、本府所屬未設政風室機關推動各項政風業務之方式,得由辦理
    機關按實際狀況需要,自行規劃,簽奉機關首長核定後執行之
    。
六、本府所屬未設政風室之機關,於負責政風業務人員辦理與其機
    關有關之政風業務事項時,應協助其推動執行。
七、依本要點負責辦理政風業務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因外勤所需
    交通、誤餐、加班等費用,得於服務機關核實報支。
八、執行本要點所需費用於各機關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