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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受理本府各處局暨所屬機關學校應用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戶籍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2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府民戶字第10012009160號
法規體系: 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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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本府各處局暨所屬機關、學校
    承辦業務需要,查詢戶政資訊相關戶籍資料作業,特訂本作業規定。


二、申請對象
    本府各處局暨所屬機關、學校。


三、辦理方式
  (一)、各單位業務承辦人依查詢需求應填具戶籍查詢申請表(詳如附
          件),經單位科長(主任)、處、局長(校、園長)主管核章
          後,至本處查詢戶政資訊相關戶籍資料。
  (二)、本處戶政科依申請表開放資訊系統查詢。


四、權限管理
   (一)、本作業由本處戶政科負責管理。
   (二)、指派人員應與戶籍查詢申請表所填寫的人員相符,所查的資料
           應符合申請表被查詢者之資料一致,經查若有不符時,予以取
           消不提供查詢。


五、使用者應注意事項
    承辦人員或業務相關人員查詢戶政資訊相關戶籍資料完畢後,對於被
    查詢者之資料,應遵照『個人資料保護法』、『本作業規定』及其他
    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