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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戶籍謄本申領及閱覽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7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府民戶字第1061201463號函
法規體系: 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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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嘉義市政府為統一各戶政事務所辦理民眾戶籍謄本申領及閱覽作業,
   特訂定本須知。

二、戶籍謄本之種類如下:
(一) 以現行保管之區別分:
 1、現行戶籍謄本:
    現戶戶籍謄本,指同一戶長戶內現住人口、曾居住該址之遷出國外、
    死亡、受死亡宣告及廢止戶籍之非現住人口戶籍資料。
 2、除戶戶籍謄本:
    除戶戶籍謄本,指戶長變更前戶籍資料。
 3、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謄本:
    日據時期曾在該戶籍管轄區域設有戶籍,現由戶政事務所保管之戶
    口調查簿頁之謄本。
(二) 以申請交付之範圍區分:
1、全部謄本:
   戶內全部現住(含非現住)人口之戶籍謄本。
2、部分謄本:
   戶內部分現住或非現住人口之戶籍謄本。


三、申請戶籍謄本應填具申請書並依下列規定繳驗證明文件正本:
(一)以當事人身分申領者,應繳驗當事人國民身分證或足資證明身分之
      文件。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動行為能力,由法定代理人申領,繳驗
      該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二)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持憑身分證明文件並繳驗下列證明文件:
   1、與當事人有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關係者,應繳驗足資證明其有契約
      ,或有債務、債權關係之文件。
   2、與當事人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者,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者,應
      繳驗足資證明有此關係之文件。
   3、與當事人為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者,應繳驗足資證明有此關係之訴
      狀或文書。
   4、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
   5、戶長與戶內人口(但寄居人口不在此限),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
   6、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者,應繳驗足資證明有此利害
      關係之文件。
   前項所稱身分證明文件,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台灣地區居留證、
   定居證、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四、委託他人申請戶籍謄本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驗下列規定之證明文件
    ,且受委託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並於申請書上簽名或蓋章辦理:
(一)個人委託申請者:委託人出具之委託書,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為確認
     委託人之真意,戶政事務所得調查事實及證據。
(二)依法設立之金融機構等法人委託申請者,應出具下列文件:
  1、委託書 (應載明委託機構或分公司名稱及負責人或分公司負責人姓名並
     加蓋二者印章)。
  2、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3、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惟如有特殊原因致繳驗該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
     本有困難者,得繳驗影本。
  4、上揭影本資料皆應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
     蓋有該機構(分公司)及負責人之印章。


五 申領戶籍謄本,得以電話、網路或傳真為之;並約定於當日內至戶政事
   務所繳驗證明文件,繳納規費並簽名或蓋章領取戶籍謄本,如逾當日即
   取銷。


六、申領戶籍謄本,如因故未能親自前往戶政事務所時,得以信函說明申請
    人住址姓名,被申請者住址姓名,申請戶籍謄本之種類及份數,申請人
    通訊地址,並在署名處蓋章,以代申請書並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或足資證
    明身分之文件正反面影本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並由申請人簽名或蓋
    章,連同規費(小額匯票)及書妥收件人通訊地址、姓名、貼足掛號郵
    資之信封,以掛號寄送戶政事務所以速件處理。但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
    領者,必須在信函中說明利害關係之具體事實並附送其證明文件或影本
    並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並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七、民眾申請戶籍謄本,得請求省略「全戶動態記事」或戶內人口全部或部
    分之「個人記事」。


八、委託書、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
    處或辦事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
    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戶籍謄本所提大陸地區製作之文件應經財團法人海峽
   交流基金會驗(查)證,其規費可用郵寄,至於戶政事務所則依規定核
   處並逕復申請人。


十 戶籍登記申請書及附繳證件影本之核發,適用本須知規定辦理。


十一 為因應人民(包括公司、行號、機構、團體)申請大宗戶籍謄本需要
     ,在不影響櫃台作業及為民服務品質前提下,訂定本項作業實施方式
     如下:
(一)設置大宗戶籍謄本窗口。
(二)由專人收件,並設簿登記或開立收件憑證。
(三)設簿登記,管制申請單位之總件數,同一委託人或受託人每日100件
      為上限,且以每20件為一工作天計。收件後之取件時間,同一委託人
      或受託人原則累計每一工作日為20件,並依送件先後順序取件,倘提
      前完成,應立即通知取件,如在期限內無法完成,應通知申請人並告
      知原因。
(四)同一委託人或受託人現場抽號,每號得辦理5件,每日以辦理10件為
      限。
(五)同一利害關係人或受委託人一人一次僅得抽取一個號碼牌,於申辦完
      成後等待人數不超過5人(含5人),始得抽取下一個號碼牌。


十二 民眾可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現行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及日據時期
     戶口調查簿資料。


十三 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應由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親自為之。不得委託他人
     代為閱覽,其申請準用本須知規定辦理。


十四 繳納規費:依內政部頒訂之『戶政規費收費標準』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