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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執行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1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99年01月04日府社福字第0991600036號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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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一)、促進發展遲緩兒童及早接受療育,掌握其最佳療效期,使發展遲緩
      兒童的障礙程度減至最低,並透過療育服務使其潛能儘量發揮。
(二)、減輕發展遲緩兒童家庭之經濟負擔,協助其維持家庭功能,降低社
      會成本。


二、主辦單位;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社會處


三、承辦單位:嘉義市兒童發展通報轉介中心


四、計畫內容:
(一)、補助對象:凡設籍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並已通報本市通報轉介
      中心且符合下列條件之兒童,得申請補助:
1.未達就學年齡之兒童,持有經行政院衛生署輔導設置聯合評估中心或各
  地方政府認可之醫院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
  定之)或發展遲緩證明書(有效期間自開立日期起算一年內)之兒童。
2.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其未領取本府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補助之兒童。
3.已達就學年齡之兒童,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
  或身心障礙兒童。
(二)、補助項目:
1.認知學習。
2.物理治療。
3.職能治療。
4.語言治療(不含構音治療)。
5.親職教育。
6.其他之療育訓練。  
(三)、補助費用項目:
1.療育訓練費:
(1)符合補助對象之兒童至公、私立早期療育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行
   政院衛生署或各地方政府認可之早期療育特約醫療單位(包括小兒神經科
   、小兒遺傳科、兒童心智科、兒童精神科、兒童復健科)或其他經地方政
   府同意之機構或單位接受療育者,無健保給付部分等所作治療或早療訓練
   。
(2)經辦理到宅服務之社會福利機構(含身障機構、早療機構..等)或團體、通
   報轉介中心及醫療院所,針對個案需求評估提供到宅或本府認可之定點進
   行服務,並報經本府同意到宅或至定點提供早期療育服務之學齡前發展遲
   緩兒童家庭(含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接受專業團隊至家中或定點提供療育
   評估及服務或接受專業整合建議及其設計之居家療育計畫,並獲指導配合
   執行者,每小時補助800元之到宅療育訓練費。
2.交通費
(1)符合補助對象之兒童至公、私立早期療育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行政
   院衛生署或各地方政府認可之早期療育特約醫療單位(包括小兒神經科、小
   兒遺傳科、兒童心智科、兒童精神科、兒童復健科) 接受療育復健,至本
   市醫療院所、機構療育者每次補助100元,至至其他縣市(嘉義市除外)醫療
   院、機構療育者每次補助200元。
(2)療育交通費每日補助1次,每週最多補助2次。
(四)、補助標準:
1.列冊低收入戶:每名每月最高補助交通療育費共計新台幣5,000元。
2.非低收入戶:每名每月最高補助交通療育費共計新台幣3,000元。
3.本補助與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低收入戶及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
  助之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訓練費補助不得重複領取。
4.申請到宅服務者不得申請交通費。
(五)、申請方式:
1.申請人:由兒童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1)申請表。
(2)戶口名簿影本或3個月內戶籍謄本。
(3)身心障礙手冊、發展遲緩兒診斷證明書(小兒神經科、小兒遺傳科、兒童心
   智科、兒童精神科、兒童復健科醫生之證明書)或各地方政府認可之綜合報
   告書影本。
(4)檢具醫療單位(無健保給付部分)、社會福利機構或專業治療師所開立之收
   費證明。
(5)公、私立醫院、診所所開立之治療證明單(無治療證明單者須檢附每次治療
   之收據)。
(6)交通補助卡(申請療育交通補助費者)。
(7)評鑑暫緩入學證明(達入學年齡但未入小學者)。
(8)領款收據及存摺封面影本。
2.療育訓練補助申請時間以月為單位,於治療日期起算3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
  不予受理(已申請過之月份,不論是否已達上限,均不再接受第2次申請)。
3.受理申請單位:由申請人填具申請表並檢附應備文件及印章,至本市兒童發展
  通報轉介中心申請,經該中心初審後統一送本府社會局審核,經審核合格後辦
  理撥款。


五、經費來源:
    1.申請內政部兒童局補助。
    2.本府編列預算支付。


六、預期效益:
    透過補助讓發展遲緩兒童能受到適當的療育服務,達到開發潛能的效果,
    並協助家庭減輕療育費用之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