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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及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09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31050472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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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國家賠償事件及求償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處理本府及所屬機關(機構、學校)國家賠償事件,特設置國家賠償事件處理
    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其設置依本要點之規定。

三、本小組執掌如下:
(一)關於本府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及協議事項。
(二)關於所屬機關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協議事項。
(三)關於超額賠償事件之核議(轉)事項。
(四)關於求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五)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件。

四、本小組置委員七人至九人,由本府市長遴派熟諳法令人員兼任之,本府秘書長為
    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
    前項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五、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
    人擔任主席。

六、本小組秘書業務由本府行政處法制科(以下稱稱法制科)辦理。

七、本小組視人民請求賠償事件之情況,隨時召開會議。

八、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法制科編列預算支應。

九、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專家及有關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供
    意見。

十、本小組行文時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一、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二、國家賠償請求權人(以下簡稱請求權人)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時,應填具國家賠
      償請求書(以下簡稱請求書)並檢附相關資料。其有代理人者,並應提出委任書或
      法定代理權之證明文件。

十三、本小組收受請求書,應先審查其程式是否合法。合法者,通知賠償責任原因業務
      主管單位(以下簡稱業務單位)於五日內提出具體意見;不合法而得補正者,通知
      定期補正。
      本小組收受請求書認非本府管轄之國家賠償事件,得不經審議逕行移送其他應負
      賠償義務之機關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十四、法制科應彙整各業務單位具體意見,擬具賠償與否之建議提報本小組審議。

十五、本小組審議結果認本府無賠償義務者,以書面敘明理由拒絕之;有賠償義務者,
      通知請求權人於協議期日到場進行協議。

十六、本小組協議成立之事件,本府應將協議書送達請求權人,並依支付程序在本府賠
      償準備金項下辦理撥款;協議不成立之事件,應依請求權人之申請核發協議不成
      立證明書,並通知本府各業務單位。

十七、協議不成立或拒絕賠償之事件,請求權人如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由業務單
      位應訴,必要時得洽請法制科協助或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十八、本府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至第四條行使求償權者,各業務單位應擬具具體意見,
      送法制科擬具意見提報本小組審議,並依審議結果辦理。

十九、本小組於審議公務員是否負賠償責任或決定其求償數額時,應綜合考量下列事項:
 (一) 主觀上之可歸責性為故意或重大過失。
 (二) 對於損害之發生是否有預見可能性及防止可能性。
 (三) 公務員個人之資力。
 (四) 公務員之生活狀況。
 (五) 公務員違反義務之程度。
 (六) 行為時之動機、目的。
 (七) 行為對機關所生之損害及影響。
 (八) 其他重要事項。

二十、本府所屬機關之國家賠償事件得依本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