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市自治法規之先期審查作業,
特設置法規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市自治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廢止及審查事項。
(二)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均由市長遴派本府
熟諳法令人員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兼任及擔任之,且任
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前項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指派他人代理。
四、本小組委員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本小組委員出缺補聘(派)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
止。
五、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
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六、本小組視事實需要得隨時召開會議,應有委員合計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始得開會。
本小組開會時,提案單位或有關單位應派員列席說明。
七、本小組開會時,對於本市自治法規得逕為修正、廢止、保留或退回提
案單位重新研擬之決議。
對於新制(訂)定或修正、廢止之自治法規,本小組認為有必要時得
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
八、本小組行政業務由本府行政處(法制科)辦理。
九、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小組行文時,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一、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行政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