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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法規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6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31050485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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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市自治法規之先期審查作業,
    特設置法規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市自治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廢止及審查事項。
   (二)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均由市長遴派本府
    熟諳法令人員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兼任及擔任之,且任
    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前項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指派他人代理。


四、本小組委員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本小組委員出缺補聘(派)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
    止。


五、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
    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六、本小組視事實需要得隨時召開會議,應有委員合計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始得開會。
    本小組開會時,提案單位或有關單位應派員列席說明。


七、本小組開會時,對於本市自治法規得逕為修正、廢止、保留或退回提
    案單位重新研擬之決議。
    對於新制(訂)定或修正、廢止之自治法規,本小組認為有必要時得
    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


八、本小組行政業務由本府行政處(法制科)辦理。


九、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小組行文時,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一、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行政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