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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2 月 1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府行法字第1001100617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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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十三條定之。


第二條  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考查,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
         定辦理。
 

第三條  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考查,依德、智、體、群、美五育分別辦理
         ,其內容應兼顧認知、情意及技能三方面。
 

第四條  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考查,分日常考查及定期考查二種,定期考
         查每學期以三次為限。
 

第五條  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考查,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
         勵輔導為原則,並依各學科及活動性質,得就下列方式相機採
         用三種以上辦法:

一、 鑑賞:就學生由資料或活動中之鑑賞領悟情形考查之。

二、 晤談:就學生與教師晤談過程,了解學生反應情形考查之。

三、 報告:就學生閱讀、觀察、實驗、調查等所得結果之書面或口頭報
           告考查之。

四、 表演:就學生之表演活動考查之。

五、 實作:就學生之實際操作及解決問題等行為表現考查之。

六、 資料蒐集整理:就學生對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及應用等活動考
                   查之。

七、 設計製作:就學生之創作過程及實際表現考查之。

八、 作業:就學生各種習作考查之。

九、 紙筆測驗:就學生經由教師依教學目標及教材內容所自編之測驗考
               查之。

十、 實踐:就學生之日常行為表現考查之。

十一、其他。
 

第六條  國民小學各項(科)成績考查過程,以百分法計分,不排名次
         ,其結果以等第紀錄,通知學生及家長,其等第之評定如下:

一、 優等:九十分以上至一百分者。

二、 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 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 丁等:未滿六十分者,為不及格。
 

第二章 德育成績之考查
 

第七條  德育成績之考查,分下列各款辦理:

一 、國民小學學生道德學科。

二 、操行。
 

第八條  道德學科,依行為習慣與知識觀念等項目考查之,其考查結果
         占德育成績百分之三十。
 

第九條  操行成績之考查,以八十分為基分,並依下列各款規定之標準
         。分別予以加減:

一、導師得參酌學生之智力、性向、興趣、家庭環境及社會背景等因素,
    並依平日個別行為觀察、談話紀錄、家庭訪視紀錄之資料,予以加減
    ,最高以十分為限。

二、依出席考勤結果而予以加減:

(一) 全學期全勤者,加五分。(公假視同出席)

(二) 無故曠課者,每二節課減一分。

(三) 集會無故缺席者,每二次減一分。

(四) 升降旗、早操及課間活動無故缺席者,每四次減一分。

三、依獎懲結果而予以加減。(最高以十分為限)

依前項一、二、三項加分,超過一百分者,以一百分計算。

其考查結果佔德育成績百分之七十。
 

第三章 智育成績之考查 


第十條 智育成績之考查,分下列各款辦理:

一、 語文學科。

二、 數學。

三、 社會學科。

四、 自然學科。

五、 選修科目。
 

第十一條 智育各學科之成績平均分三段考查之,其計算方法如下:

一 、 第一段考查成績等於第一段日常考查成績加第一次定期考查成績除
      以二。

二 、 第二段考查成績等於第二段日常考查成績加第二次定期考查成績除
      以二。

三 、 第三段考查成績等於第三段日常考查成績加第三次定期考查成績除
      以二。

四 、學期成績等於第一段考查成績加第二段考查成績加第三段考查成績除
     以三。
 

第十二條 智育之學期總平均成績計算方法,以各學科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
         學科每週教學時(節)數,所得之總和,再以每週教學總時(節
         )數除之。
 

第四章 體育成績之考查


第十三條 體育成績之考查,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 國民小學一、二、三年級以體育學科和道德與健康學科考查之,其考
     查結果,前者占體育成績百分之六十,後者占百分之四十。

二、 國民小學四、五、六年級以體育學科和健康學科考查之,其考查結果
     ,前者占體育成績百分之六十,後者占百分之四十。
 

第十四條 前條所列學科之考查,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 體育:依其運動技能、運動精神、學習態度及體育常識等項目考查之
           。

二、 道德與健康:依其健康習慣、健康態度、健康知識及健康技能等項目
                 考查之。
 

第十五條 身心障礙學生,應酌授適當之體育活動,並予考查。
 

第五章 群育成績之考查
 

第十六條 群育成績之考查依團體活動考查;並以課內分組活動及日常團體
         活動等項目為之,其考查結果各占群育成績百分之五十。
 

第六章 美育成績之考查
 

第十七條 美育成績之考查,分下列各款辦理:

一、 藝能學科。

二、 學藝競賽活動。

三、 藝術展示、表演、欣賞活動。

四、 團體生活表現及製作活動。

前項各款之考查結果,除藝能學科占美育成績百分之七十外,其餘各占美育
成績百分之十。
 

第十八條 前條各款之考查,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 藝能學科:以美勞、音樂等學科考查之,並以各學科成績之總平均為其
               考核結果。

二、 學藝競賽活動:學校應視環境與設備,設計各種校內外美術、勞作、家
                   政、書法、攝影、歌詠、舞蹈、唱遊、樂器演奏等學藝
                   競賽活動,由導師就學生之表現考查之。

三、 藝術展示、表演、欣賞活動:學校應利用各種設施舉辦美術、勞作、工
     藝、家政、攝影、書法等作品展覽會、音樂、舞蹈、唱遊等發表會,以
     及遊藝會、書展等綜合性藝術活動,由導師就學生之表現考查之。

四、 團體生活表現及製作活動:學校應設計佈置比賽、海報標語製作、壁報
     刊物編排及校園綠化美化整理等美育活動,由教師就學生之表現考查之
     。
 

第七章 成績考查結果之處理
 

第十九條 學生定期考查時,因公、因病或因事經准假缺考者准予依日常考查
         成績評定之。
 

第二十條 學生學期成績之計算依德、智、體、群、美五育分別辦理。其畢業
         成績之計算,應包含各個學期之成績。其比重由學校訂定之,惟各
         學年之比重不得少於百分之十。
 

第二十一條 學生五育成績之登記及處理,由各班導師主辦。
 

第二十二條 考查學生之能否畢業,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 學生畢業成績有三育以上且五育總平均均列丙等以上者,准予畢業,但
     三育中必須含德育在內 。

二、 不合前款規定者,由學校發給修業證明書。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將學生之學期或畢業成績,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通知中
           除德育、智育、體育、群育、美育等五育成績外,並應將智力、
           性向、情緒、興趣等項測驗分析結果及其性格特質、學習能力、
           生活態度、特殊才能等同時加以說明,並提出建議。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為適應環境需要,各校得在不違反本辦法之精神原則下,
           訂定補充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 件

學生獎懲參照下列原則實施之:

一、 貫徹生活教育及道德教育之要求。

二、 積極輔導重於消極處罰。

三、 重視學生身心均衡發展。

四、 學生行為之獎懲,應審酌下列情狀,力持審慎,切忌主觀苛求。

(一) 年齡之長幼

(二) 年級之高低
(三) 動機與目的

(四) 態度與手段

(五) 行為之影響

(六) 家庭之因素

(七) 初犯或累犯

(八)平日之表現

(九) 行為後之表現

五、 獎懲作用,意在鼓勵或糾正學生之行為,培養學生優良之品德與守法
     之觀念,故訓導工作應以積極之輔導為主。輔導之方式,團體輔導與
     個人輔導並重,故對性行頑劣之學生,尤須加強個別輔導,並切實與
     家長保持聯繫,以期改變行為。

六、 訓導工作之實施,事前之預防,重於事後糾正,並把握訓導原則。

(一) 獎勵多於懲罰

(二) 輔導代替懲罰

(三) 公開獎勵秘密懲罰

(四) 有效獎勵適當懲罰

七、 獎勵學生應公開表揚,用收見賢思齊之效。懲罰學生則應先經勸導或
     說明並斟酌男女學生性格上之差異,暨是否嚴重影響團體紀律及違反
     國家法令等因素先予教導後懲罰,除非公布即可收懲一儆百之效者,
     儘可能於不公開下妥善處理,但不問給予何種處分,均應通知家長,
     促請協助管教為宜。

八、 對於適應不良之學生應加強個別輔導,並設法使其發揮特長,培養榮
     譽感,稍具成效,即予獎勵。

九、各校於訂定學生獎懲標準時,應就其應否獎懲或如何獎懲之事項,參酌
    本原則並視其情境需 要妥為研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