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嘉義市政府民眾留言版回復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4 月 1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103年4月2日府企研字第1031901004號
法規體系: 智慧科技類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嘉義市政府民眾留言版回復管理要點
98年4月10日府企研字第0981900104號函


一、為暢通民眾與嘉義市政府(以下稱本府)間的溝通橋樑,本府於市府
    網站設置民眾留言版,提供市民交流的園地,為強化本府民眾留言版
    回復管理制度,訂定本管理要點。


二、本府民眾留言版留言,本府各處(局)原則上應自民眾留言日期起三
    日以內完成回復(逢假日則自上班日起三日內完成回復),惟涉及民
    眾權益者,宜審慎處理,避免造成民怨。


三、本府各處(局)由副主管擔任留言版回復聯絡窗口,應每日上網瀏覽
    民眾留言版,並就業務權責明確之留言,於處理時限內,督促各承辦
    人完成回復。


四、民眾留言明顯使本府或民意代表聲譽受損者,相關業務單位應即時回
    應澄清,避免衍生後續問題。


五、留言內容涉及非本府主管之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單位之權責者,依留
    言性質,由各相關處(局)上網回復留言人主管機關為何,並主動函
    轉主管機關參辦。
    因業務權責不明確致無單位回復之留言,由本府企劃處於三日以內依
    留言性質通知相關單位聯絡窗口上網回復,相關單位不得推諉。


六、民眾留言版回復情形,由本府企劃處負責管考,於每週彙整統計成果
    資料,統計各單位回復件數、處理時限及配合度,提報市務會議檢討
    。


七、本管理要點所需各項表單格式,由本府企劃處訂定。
    民眾留言版回復次數月報表(附件一)各處(局)應於每月五日以前
    核章送本府企劃處彙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