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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嘉義市政府企劃處志工服務隊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1 月 1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府企研字第1011903311號函
法規體系: 智慧科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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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企劃處志工服務隊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府企研字第0950139039號函頒實施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府企研字第0970111513號函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府企劃處(以下簡稱本處)志工服務隊定名為「嘉義市政府
        企劃處志工服務隊」(以下簡稱本隊)。


第二條:本處志工服務隊設置要點依據志願服務法訂定之。


第三條:本隊成立宗旨為發揚志願服務美德,協助政府推動為民服務業
        務,提昇服務品質。


第二章  組織與職務


第四條:本隊設隊長、副隊長各一人,協助本處管理隊務。由志工會議
        以無記名票選產生。隊長、副隊長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一
        次。


第五條:本隊依實際需求分組,每組設組長一人,由組員票選產生,共
        同協助隊長處理隊務,執行會議所決議事項及隊長交辦事項。


第六條:凡具有高度熱忱與服務精神之熱心人士,皆得申請參加本隊為
        隊員。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本隊志工之權利如下:
【一】 有選舉、罷免、被選舉擔任本隊幹部之權利。
【二】 得出席志工會議及參與志工活動。
【三】 得參加本府所舉辦的志工訓練課程與各項學習成長活動。
【四】 凡參與本府執勤時享有意外事故保險。


第八條:本隊志工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志工倫理守則之規定。
【二】遵守本隊設置要點及訂定之規章。
【三】執行本府服務台之服務工作及配合企劃處相關活動。
【四】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應保守秘密。


第九條:本隊志工服務為完全義務性質,屬榮譽無給職。


第十條:其他相關配合事項:
【一】因故未能值勤者,需事先告知當班隊員或隊長。
【二】長期未能繼續值勤或欲退出者,需於二週前告知隊長,以利後
      續安排。
【三】值勤時應著志工背心、配戴志工證,並以適當的言語、態度為
      宜。
【四】志工應以包容寬恕之心,快樂服務為志向。
【五】志工人員之招募方式得由公開召募、各組組員或組長推薦之。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志工有以下情況,經本處承辦人員呈報本處處長核可後,
          得逕請離隊。
【一】 言行失當、態度不佳、服裝儀容不整。
【二】 未告知請假曠職達三次以上。
【三】 請假時數超過總服務時數三分之一者。


第十二條:本設置要點經志工會議決議,呈報處長核可後實施,修訂
          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