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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公共工程視察小組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9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智考字第1141150743號函
法規體系: 智慧科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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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實掌握各項公共工程執行進度,特設置公共工程視察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各項工程除法令別有規定外,均依本作業要點實施追蹤管制作業。

二、本小組任務:

有關公共工程執行之協調配合、進度稽查及控管,由本府智慧科技處及工程主辦單位就各職責作有效可行管考措施予以執行,並應協調處理期限,改善至完成為止。

三、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副市長與秘書長兼任,另邀集主辦業務單位及相關局處參與。

四、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智慧科技處處長擔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視察有關事務;幕僚業務由本府智慧科技處指派人員辦理。

五、   本小組以召集人為主持人,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或召集人指定相關局處長代理。

六、   本小組不定期依實際需要召開,並得邀集本府工程查核領隊、設計監造單位、建築師、承包廠商以及有關業務單位人員列席。

七、   本小組查勘結論及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送呈市長核定後,分函有關單位貫徹執行,並由本府智慧科技處列案追蹤管制。

八、本小組成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