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及輔導社區總體營造工作推展及
整合相關部門達成共識,特訂定本要點。
二、嘉義市社區總體營造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本府有關社區總體營造各項計畫工作之規劃、推動與諮詢
。
(二)協助本府研擬社區總體營造計畫相關業務長期發展方向與階段
性目標。
(三)協調與整合本府各單位社區總體營造業務之資源與工作項目,
以強化執行效益。
(四)本府社區總體營造相關業務之評審工作。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九~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副市長兼任,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
派)之:
(一)對社區總體營造相關業務嫻熟之專家或學者。
(二)本府相關單位及所屬機關代表。
(三)社區代表二人。
四、聘任委員任期一年,得續聘之;派任委員無任期限制,但隨職務異動
改派之。
五、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企劃處處長兼任之,並設執行工作小組
,小組成員由本府就相關業務人員遴派之。
六、執行工作小組任務如下:
(一)執行本委員會決議事項。
(二)負責本委員會各項會議之議案及專題報告等資料之整理與行政
事宜。
(三)建立各項計畫之資料蒐集與整理,提供委員參考。
七、本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得召開之,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持人,主任
委員因故無法主持時,由副主任委員主持;執行工作小組得視實際業
務需要,召開工作會報。
八、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聘任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審查費
。
九、本要點自函頒之日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