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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嘉義市社區總體營造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4 月 1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智規字第1083700789號函
法規體系: 智慧科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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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及輔導社區總體營造工作推展及
    整合相關部門達成共識,特訂定本要點。


二、嘉義市社區總體營造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本府有關社區總體營造各項計畫工作之規劃、推動與諮詢
          。
    (二)協助本府研擬社區總體營造計畫相關業務長期發展方向與階段
          性目標。
    (三)協調與整合本府各單位社區總體營造業務之資源與工作項目,
          以強化執行效益。
    (四)本府社區總體營造相關業務之評審工作。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九~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副市長兼任,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
    派)之:
    (一)對社區總體營造相關業務嫻熟之專家或學者。
    (二)本府相關單位及所屬機關代表。
    (三)社區代表二人。


四、聘任委員任期一年,得續聘之;派任委員無任期限制,但隨職務異動
    改派之。


五、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企劃處處長兼任之,並設執行工作小組
    ,小組成員由本府就相關業務人員遴派之。


六、執行工作小組任務如下:
    (一)執行本委員會決議事項。
    (二)負責本委員會各項會議之議案及專題報告等資料之整理與行政
          事宜。
    (三)建立各項計畫之資料蒐集與整理,提供委員參考。


七、本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得召開之,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持人,主任
    委員因故無法主持時,由副主任委員主持;執行工作小組得視實際業
    務需要,召開工作會報。


八、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聘任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審查費
    。


九、本要點自函頒之日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