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立吳鳳游泳池(以下簡稱吳鳳游泳池),為全力推行全民體育
,提倡市民游泳運動風氣與加強訓練優秀選手,特依嘉義市立體育
場管理自治條例第十八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嘉義市立體育場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辦理。
三、吳鳳游泳池係依嘉義市議會第二屆第二次定期會(編號:甲七)之決
議,委託嘉義市體育會游泳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管理,作為
本市游泳基層選手訓練之場地,並提供民眾使用。
四、吳鳳游泳池開放時間,每日上午五時三十分至上午九時三十分、中
午二時至四時三十分,每年五月至九月晚上七時至九時三十分,每
逢例假日及農曆春節十天休池,作為整理游泳池之設備與各項設施
之維修事宜。但得視季節變化狀況及實際需求調整之。
五、吳鳳游泳池之使用與繳費,悉依嘉義市立體育場管理自治條例之相
關規定辦理,並受嘉義市政府管理機關督導。
六、吳鳳游泳池之管理與辦公室水電費等業務費,得由本委員會酌收場
地清潔費與維護費等經費編列預算支應,並設置帳簿、憑證予以登
記管理,其收費標準上限如下:
(一)社會人士:每月新臺幣(以下同)六百元。
(二)學生、救生員、教師:每月五百元。
(三)六十五歲以上老人:每月四百元。
(四)早泳人士:每年六千元。
(五)寒暑假期間(學生為對象):每人每次二十五元。
(六)身(心)障人士憑證明者免費,陪伴者憑愛心陪伴卡一人免費。
七、吳鳳游泳池設置主任一人(由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並由主任委
員遴聘總幹事(兼出納)、副總幹事(兼庶務)、管理員(兼會計)各一
人、救生員二至四人(需具有證照資格)、教練一至二人、清潔工一
人、顧問一人等人員,並經本委員會追認聘任之。
八、吳鳳游泳池除訓練基層選手外,並作為各項游泳體育活動或學校游
泳教學暨游泳護照檢測場地,其收支以代收代付方式檢據核銷。
九、吳鳳游泳池之租用與借用,未經核准同意前,不得向外發布,亦不
得擅自張貼海報或標語等宣傳品。
十、吳鳳游泳池每年度結餘,應繳入嘉義市政府專案設置之吳鳳游泳池
專戶,該專戶之累計結餘,如有嘉義市立體育場管理自治條例第七
條規定之情形應停止委託管理時,全部解繳市庫。
十一、吳鳳游泳池之場地使用補償金,由吳鳳游泳池專戶之結餘支付,
倘有不足再由市府管理機關編列預算勻支。
十二、本要點自民國九十九年元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