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府授文演字第0960201413號函頒
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簽准第一次修正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藝文活
動多元發展,豐富本市公共空間人文風貌,推動街頭藝人演出風氣、
正當性及認同感,同時培養市民以付費方式參與藝文活動之消費習慣
,促使藝術文化融入市民生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嘉義市政府文化局。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1.公共空間:經本府公告開放供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之場所。
2.公共空間管理人:指對特定公共空間依法令或契約具管理權者。
3.藝文活動:指從事音樂(歌唱、樂器演奏)、舞蹈、戲劇(偶戲、默劇
、丑劇)、民俗技藝(雜耍、魔術)、行動藝術等表演藝術活動。
4.街頭藝人:指於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之自然人或集體創作演出之團體
。
四、本國或外國藝文工作者(未成年需檢附法定代理人簽章同意書,外籍
人士需檢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之街頭表演工作許可證)以及藝文
團體均得為街頭藝人證申請人,藝文團體須註明所屬團名,團體以10
人為上限,並推派1人代表申請。
五、登記申請為本市街頭藝人者,應依照相關格式檢附相關文件向本府文
化局申請;審查通過者,發給街頭藝人證;流程及書表詳如「嘉義市
街頭藝人證」申請作業書表及流程圖(附表一、二)。
六、藝人證申請及審查時間:
1.一年2次,3月15日至30日及9月15日至30日收件。
2.審查時間:4月及10月審查,確實日期俟排定後,另行書面通知。
3.審查地點:選定後,另行書面通知。
七、審查方式:
1.由主管機關遴聘專家學者擔任審查委員,召開審查會。
2.審查委員會視個案得通知申請者現場解說、操作或表演。
3.至指定現場演出之申請者,表演所需相關器材及電力需自備,現場不提
供。
4.至指定現場表演者,個人組以個人、團體組以全體團員一起演出為原則
,如有特殊需求應於申請時提出書面說明。個人及團體組演出時間於收
件截止日後另行通知。
5.至指定現場表演者須配合審查程序、時間、地點,無法親自全程參與現
場審議,或遲到或早退20分鐘以上者視同棄權,不列入審查,不得異議
。
八、驗證及補發
1.驗證:本證件自核發日起有效期限為一年,期滿後備齊以下文件至本府
文化局辦理查驗手續後始可續用,期限屆滿後無查驗紀錄者該證
自動失效。
(1)街頭藝人證。
(2)演出成果:內容需包括演出地點、紀錄(文字及照片)、感想與建議
等。
2.補發:藝人證遺失者,得申請補發,一年至多補發一次,方式同新證申
請。
九、本市街頭藝人於本市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最遲於演出七日前,向主
管機關申請核發活動許可證。
十、演出時間為上午9時至下午5時。如各該公共空間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
十一、本市街頭藝人活動許可證之核發,主管機關得為附款,申請書表格
式(附表三)由主管機關定之。
十二、主管機關受理本市街頭藝人申請核發活動許可證,必要時得通知街
頭藝人現場解說、操作、示範或表演;其審查流程詳如「嘉義市街
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證」申請作業流程圖(附表四)。
十三、本市街頭藝人表演規範:
1.持有本市核發之街頭藝人證,得於經核准的公共空間內從事藝文活動,
同時遵守各相關法令規定及各公共空間之管理規範,不得影響經公共空
間管理人許可之其他活動。
2.表演者應於顯著位置揭示藝人證及活動許可證,並應接受主管機關、公
共空間管理人等相關人員之查驗。
3.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時,不得造成行人或車輛通行困難,活動場所至
少須留3公尺以上之行人通行空間;不得阻礙無障礙設施、建築物出入
口或消防安全設備。
4.街頭藝人表演時除演出之內容及場所範圍均獲得主管單位之事前同意外
,各表演者以不造成互相干擾為原則,個人表演者間之距離需至少維持
4公尺以上,團體表演者間之距離則視實際需要可增加至6公尺以上。
5.不得強制收費,但得收取現場觀眾自由捐助之獎勵金。
6.須維護演出場地之環境整潔,演出完畢後立即將場地回復原狀並清運所
產生之垃圾。如造成對表演場地損壞,須負責修復並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
7.街頭藝人應衡酌其活動內容,自行設置安全維護設施,或投保公共意外
責任險。
8.表演內容不得涉及宗教、政治活動。
十四、如有違反相關規定者,將予以違規記點警告,違規記點標準詳如附
表。
十五、街頭藝人證之撤銷:
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發生下列情事,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
者,得撤銷原許可處分:
1.申請資料不實經查證屬實者。
2.由他人冒名至審議委員會議現場解說、示範或表演者。
3.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規規定行為致主管機關審議結果或發給
藝人證內容不正確者。
4.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時,經記點警告者,主管機關得要求立即
或限期改善;未於期間內或立即改善完成者,主管機關得終止許
可內容之全部或部分活動;一年內經記點警告達10點(含)以上
者,主管機關得撤銷街頭藝人證,並自處分當日起一年內不得再
行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