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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9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工字第1555516號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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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服務網絡
    ,提昇防治服務品質,特設嘉義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執掌如下:
(一) 研擬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法規及政策。
(二) 協調、督導及考核有關機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事項之執行。
(三) 提高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有關機構之服務效能。
(四) 提供大眾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教育及宣導。
(五) 協調被害人保護計畫與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 協助公、私立機構建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處理程序及推展家庭暴
        力及性侵害防治教育。
(七) 統籌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之整體資料,提供法官、檢察官、警察人
        員、醫護人員及其他政府機關相互參酌並對被害人之身分予以保
        密。
(八)  其他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相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
    人,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十三人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
(一)本府社會處處長、本府教育處處長、嘉義市政府衛生局局長、嘉義
      市政府警察局局長
(二)學者、社會公正人士及民間團體代表九人。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且女性委員不得
    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機構或
    團體出任者,應隨本職進退。


五、委員出缺時,主管機關應予補(派);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
    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六、委員應親自出席本會議,但由機關、機構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如
    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
    數,並參與會議發言與表決。


七、本會開會時得依需要邀請未列本會之本府各處暨所屬機關學校代表及
    其他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列席。


八、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社會處副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會務
    ;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府相關單位承辦人員兼任。


九、本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或召集人認為必
    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時
    ,應指定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
    代理之


十、本會會議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本會之決議,以本府名義函送有關單位
    執行,並於會議中追蹤列管行文。


十一、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十二、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