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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婦女福利服務中心場地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1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10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99年10月6日府社福字第0991609795號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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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婦女福利服務中心場地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府社福字第0950132254號函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府社福字第0991609795號函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展婦女福利,發揮本市婦女福
    利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場地使用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提供場地包括ㄧ樓小教室與多功能團體室、二樓會議室與小教
    室、三樓演講廳、四樓視聽教室及五樓團體室。


三、凡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機關(構)、學校、團體接受本府社會處委
    託舉辦有關婦女福利活動,得提出申請使用。


四、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應即停止其使用;並
    得於一年內不予核准所提之申請:
(一)違背政府法令、公共安全或妨害社會善良風俗者。
(二)活動項目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租(借)他人使用者。
(三)違反中心使用規定,經糾正不立即改善者。
(四)非屬推展婦女福利意義之活動。
(五)聚餐宴客者。


五、申請使用本中心時間為每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
    時至五時,共二時段;週休二日不對外開放。


六、申請使用者應於活動十日前填具申請書,檢附立案證明文件及活動計
    畫書,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七、申請使用者因故須更改活動時間或場地時,除不可抗力之事由而無法
    使用之情形外,應於原申請活動三日前提出申請,並得由本中心另行
    安排時間或場地,申請使用者不得異議。


八、申請使用者於場地佈置及設備使用前,應先經本中心之同意,如有毀
    損,應負責修復或照價賠償。除申請使用者自行修復外,修復或賠償
    費用不足之數應追償之。


九、申請使用者未經本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啟用燈光、音響及臨時安裝其
    他電器等設備。


十、申請使用者應在規定範圍內張貼海報、宣傳標語,並於活動結束後清
    除。


十一、場地使用期間,有關佈置、安全維護、公共秩序及意外事故處理,
      由申請使用者自行負責,使用完畢後,應回復原狀與整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