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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蘭潭露營區提供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 日府教社字第1001501645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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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蘭潭露營區提供使用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 日府教社字第0991512199號函訂頒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 日府教社字第1001501645號函修訂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蘭潭露
    營區(以下簡稱本營區)各場地設備之管理使用,秉持與社區資源共
    享,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單位為嘉義市立蘭潭國中(以下簡稱蘭
    潭國中)。


三、凡一般民眾、機關、人民團體舉辦有關文化、教育、體育、社會等戶
    外活動,依本要點申請提供使用本營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
    准,已核准者應即停止或延期使用,申請人或單位(以下簡稱申請人
    )不得提出異議或要求補償:
 (ㄧ)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
 (二)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三)遇空襲或緊急災變時。
 (四)本府急需使用時。
 (五)場地各項設施,經勘驗不宜使用者。
 (六)有營利行為者。
 (七)活動內容與申請用途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八)違反本要點者。


四、申請提供使用本營區及房舍應辦手續如下:
  (一)  申請提供使用:
1.申請人應於二週前函洽使用營區之日期、預定人數、天數及使用器材種
  類等,並填寫提供使用申請書送管理單位。
2.經管理單位通知後,申請人應依收費標準(相關費用之收費標準及保證
  金由本府另訂之),七日前繳交場地使用相關費用後,始得於使用期間
  內進入使用本場地。
  (二) 離營:
1.營地應回復原狀。
2.房舍應清理潔淨。
3.歸還所提供使用器材。
4.經管理單位檢查核章後始可離營。


五、使用本營區之房舍、營地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維持良好秩序:
1.遵守營區各項規定,實踐良好生活規範。
2.愛護花木,注意水土保持。
3.休憩及夜間就寢時應保持安靜,晚上十點後禁止各項活動(童軍活動或訓
  練必須延長時,須於申請書註明)。
4.請依照指定架營之營位及指定分配使用位置,不可任意變更。
(二) 注意安全、衛生:
1.各項活動完畢,應將餘火熄滅,確保安全。
2.隨時保持營區、房舍內外及通路整潔。
3.廢棄物、垃圾不可任意拋棄,應集中丟棄於垃圾箱(桶)袋內。
4.營地不得挖掘垃圾坑、污水坑,更勿挖掘廁所。
5.離營時需將所提供使用器具清洗潔淨交還。
(三) 損壞賠償:
1.如有損壞公共設施,應依損壞情況賠償。
2.所提供使用器具如有損壞或遺失,應照價賠償。


六、申請人於未經核准或同意前,不得在傳播媒體或宣傳品上發布使用場地
    名稱或宣稱本府或管理單位為主(協)辦單位。


七、本要點所訂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八、本府及蘭潭國中主辦或協辦之各項活動免收費用。本市童軍團體主辦之
    各項童軍活動需檢附活動計畫,經嘉義市政府核備得免收露營區廣場場
    地使用費,水電費依據嘉義市蘭潭露營區收費基準收取並繳交保證金。


九、本市童軍團體若假借主辦童軍活動之名義申請免費使用本營區者,經查
    屬實,喪失免費使用之權益三年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