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督導嘉義市地政事務所業務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89年7月7日89府地籍字第49582號函訂頒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府地籍字第0991611236號函修正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督導嘉義市地政事務所(以下簡
稱地政事務所),提高為民服務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督導業務以地政事務所執行土地登記、測量、地籍、地價、地權、
地政資訊等業務,其他業務視實際需要適時加入。
督導之項目,由本府依地政事務所執行業務並配合當年度工作計畫
執行及內政部督導考評項目定之。
三、地政事務所課長應隨時督導其負責業務,每三個月至少一次將督導
結果紀錄陳核,備供本府及內政部查核。
四、本府督導地政事務所業務除視實際需要隨時查核外,應每半年一次
。
五、督導人員進行督導時應將其督導結果作成紀錄簿,留供內政部查核
,有關缺失事項,除當場指正外,另函請地政事務所切實改進,地
政事務所應於十日內將改進情形報本府核備。
六、地政事務所於每年七月初前,應將上年七月一日至本年六月三十日
止,依計畫執行之各項業務有關工作成果及內政部辦理督導考評項
目資料予以彙整,備供本府及內政部督導查核之用。
七、本府對地政事務所辦理業務督導結果,得併內政部定期督導考評成
績,依「嘉義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辦理獎
懲。
八、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