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發展社團活動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教輔字第1121507732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為注重本市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各校)學生個別差異,統
    整學習經驗,充實生活知能,加強優良品德實踐,並發展學校特色活
    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社團活動,係指學校依學生課程規劃實施團體性、系統
    性之活動課程,由合格或專長師資擔任指導,需要定期訓練或研習之
    學習團體。

三、社團活動包括學藝性社團(如語文類、科學類)、才藝性社團(如音
    樂類、表演團隊類、視覺藝術類)、體育性社團(如球類、田徑類)。

四、各校依據學生興趣及發展學校特色之需求,辦理各類社團活動,其原
    則如下:
    (一) 應由學校主辦:由學校學生事務處辦理;必要時得與家長會、
         基金會及地方社團合作。
    (二) 安排教師指導:學校應經校務會議或各學年會議討論後,協調校
         內教師擔任社團活動指導老師,如有需要得遴聘校外具有專業能
         力或教學經驗之師資指導。
    (三) 力求普遍參與:廣開類別多元推動發展,並以校內活動為主,校
         際活動為輔。

五、各校辦理社團活動得納入課程計畫推展,包含擬定實施計畫、規劃社
    團師資、協助教材(或器材)準備,辦理成果發表及其他相關事項。

六、社團活動之對象以各校學生為原則,且應以學生自願並取得家長同意
    後參加。

七、社團活動指導教師,應優先遴聘校內教師擔任;有外聘師資必要者,
    由學校就具有相關專長及下列資格之一者,依序聘任,並核發聘書。
    但外聘之體育性(運動性)社團指導教師未具合格教師資格者,應依第
    二項規定聘任:
    (一)合格教師。
    (二)大學以上相關系、所畢業或在學學生。
    (三)直轄市、縣(市)級以上公開鑑定或競賽前三名,或參加中央、
        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辦之相關才藝公開表演、展示者。
    (四)未具備前三款資格,而有特殊專長。(如民間藝人足堪傳承技藝
        者)得由學校自行認定之,擔任助教者亦同。
  外聘之體育性(運動性)社團指導教師未具合格教師資格者,由學校就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依序聘任,並核發聘書:
    (一)持有全國性體育團體核發之有效教練證。
    (二)具體育(運動)相關科系學經歷或相關能力檢定、競賽證明。
  學校外聘社團活動指導教師前,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
    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相關規定查閱。
  外聘之社團活動指導教師鐘點費,適用或準用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
    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辦理。
  進用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請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之
    規定辦理。
  學校外聘社團活動指導教師時,應簽訂勞動契約,並依契約規定其權
    利、義務。

八、社團活動經費本受益者付費之原則,必要時得由參加該社團之學生平
    均分攤,且需事前取得家長同意;費用收取項目得包含教材費、學習
    材料費、聘用校外專長教師授課之鐘點費,且社團活動之經費以「代
    收代付」方式,納入各校公庫專款專用,其管理及支用應遵守會計相
    關法規。

九、社團實施應擬訂發展社團活動實施計畫,並公布周知:
    (一)學期開始前,各校應將相關課程彈性編配,妥為規劃設計,安排
        於適當時間實施;得依區域特色辦理跨校策略聯盟,成立校際社
        團活動執行小組,策劃各項校際社團活動,校際社團活動每學期
        以辦理二至五次為原則。
    (二)學期開始,各校應先公布選定之社團項目,並印製調查表,分發
        各班學生填寫志願參加項目,以作分組之依據。
    (三)學期結束,學校得辦理成果發表會,提供學生交流發表機會。

十、 每一學生社團,以置指導教師一人為原則;有特殊情形者,得視教學
     需要,分組上課;每一組每一節以支付一位教師鐘點費為原則。每團
     並得酌置助教一至二位,以協助教學及其他管理事項。

十一、倘經家長同意收費,學校應明訂該社團退費計算方式,可參考下列方
      式辦理:
     (一)學生自報名繳費後至實際上課日前退出者,退還教師鐘點費及行
         政費之九成;自實際上課之日算起未逾全期三分之ㄧ者,退還教
         師鐘點費及行政費之半數。參加社團活動期間已逾全期三分之ㄧ
         者,不予退還。
     (二)教材及學習材料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三)社團因故未能開班上課者,應全額退還費用。
     (四)各校所定之退費金額,不得低於前三款所定之標準。

十二、文化殊異族群(含原住民族及新住民)、弱勢或經濟不利學生、高風
      險家庭學生,應鼓勵其參加並得酌予減免收費,經費來源得運用相關
      愛心扶助計畫(如教育儲蓄戶)等經費支應。

十三、各校應定期考核社團活動,並給予指導教師、參加學生及業務相關人
      員必要之獎懲。

十四、各校辦理社團活動,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