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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兒童福利服務中心場地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1151552199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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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爲推展兒童福利,以積極服務兒童,發揮

    兒童福利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場地使用管理功能,特訂本要

    點。

二、本中心開放使用場地為大廳;提供場地借用包括一樓育樂活動室、二

    樓多功能大教室、三樓多功能小教室及烘焙小屋。

三、凡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機關()、學校、團體接受本府委託、補助

    或協辦之兒童相關社會福利服務活動,得提出申請借用,不得有商業

    行為。

四、使用本中心場地時間為周二至周日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
至五時三十分;周一及國定假日休館,另本中心得視實際需要調整開放時間。

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本中心應立即停止其使用,
並依法處理:

   (一)違背政府法令、公共安全或妨害社會善良風俗者。

   (二)活動項目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三)從事營利行為且缺乏推展社會福利意義者。但具公益、市政推廣、文化

創意產業、社教活動等,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限。

   (四)活動有損本中心建築物與設施設備之虞者。

   (五)聚餐宴客者。

   (六)其他與本中心宗旨或規定不符之活動者。

六、場地借用以推展兒童福利相關活動為原則;如同一時段有二個以上單

    位申請借用,致場地使用發生衝突時,其借用優先順序如下:
   (一)本府自辦之活動。

   (二)本府委託或補助辦理之活動。
   (三)與本府協辦之活動。

   (四)其他經政府立案之民間團體辦理之活動。

七、申請借用場地單位應於活動前十四個日曆天填具「嘉義市兒童福利服務
中心場地租借申請書」,檢附立案證明文件、活動計畫書及活動流程表
等資料,向本中心提出申請;本中心至遲於活動前十個日曆天完成審查
並回覆。借用單位應於活動前七個日曆天完成繳費。

八、申請借用場地單位因故需變更借用時間或場地時,至遲應於原申請活動前
三個日曆天提出申請變更,倘與本中心活動時間衝突時,得由本中心通知
申請單位更動時間及地點,申請單位不得異議。

九、場地借用期間,有關活動現場之安全維護、秩序管理及事故處理,皆由申請
借用場地單位自行負責,並應遵守本要點第十點至第十三點之相關規定。

申請借用場地單位應於活動期間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其規定如下:

   (一)活動內容應符合場地使用性質,不得從事具高度危險性或影響

         人身安全之行為。

   (二)活動期間應指派足夠之工作人員或志工,負責現場安全維護、

         秩序管理及兒童照護。

   (三)應確保活動現場動線暢通,不得阻塞出入口、逃生通道或消防

         設備。

   (四)使用本中心設備、器材前,應確認其安全性並依規定操作;未

         經同意,不得自行攜入或使用危險物品及設備。

   (五)活動如涉及兒童體能活動、遊戲及大型器材使用者,應依活動

         性質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

   (六)活動期間如發生緊急事故,應立即採取必要處置,並通報本中

          心人員。

十一、申請借用場地單位應視活動性質,自行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或其

      他相關保險;必要時,並應提供保險證明文件供本中心查驗。

十二、申請借用場地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中心得視情節輕重,予以

      勸導、限期改善、停止使用場地,或列為一定期間內不得再申請借

      用之對象:

    (一)違反本要點或未依核准內容使用場地者。

    (二)未依規定採取安全措施,致有安全疑慮者。

    (三)未配合本中心管理人員指示,影響場地安全或秩序者。

    (四)其他經認定有影響本中心正常運作或安全之行為。

十三、申請借用場地單位於借用期間,如發生重大安全事故、

      違反法令或經認定有立即危害人身安全之虞者,本中心得不經事前

      通知,立即停止其場地使用,必要時並得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