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公有耕地地租(以下簡稱耕地地租)之繳納,除法令另有規定
外,依本要點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公有耕地,係指訂有公有耕地租約之市有土地。公有養
魚池租約租金比照辦理。
三、公有耕地地租率一律為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四分之一。
四、公有耕地地租每年於第二期稻穀收穫時一次繳納,其繳納開始日期
由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按實際情形決定。
前項地租一律折繳代金。其折繳代金標準按繳納年期開始前三十日
至二十一日之全市各主要生產品市場平均躉售價格,並參酌當年期
農作物收成情況及鄰近縣市折繳代金標準計算,由本府連同繳納日
期一併公告。
五、公有耕地地租以土地管理機關為主辦機關,代金收納機關由各管理
機關自行指定。
六、公有耕地遇有災歉,其地租之減免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一條
規定辦理。
耕地管理機關於接到本府耕地租佃委員會通知地租災歉成數後,應
即繕造地租減免成數表二份,除存查外,一份送主計單位備查。
七、耕地地租應於開始繳納之日起一個月內繳清,承租人違約逾期繳納
時,應按下列各款規定加收違約金:
(一)逾期未滿一個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二。
(二)逾期在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五。
(三)逾期在二個月以上,每逾期一個月照欠額遞加百分之五,但加收之
違約金總額不得超過欠繳租額。
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時,除催繳欠租外,得依土地法及耕地三七五減
租條例之規定,由放租機關終止租約收回土地另行處理。
積欠地租折繳代金,其標準應照繳納時之公告價格折算繳納。
八、耕地地租應由本府於每年地租公告開始繳納日期前十日繕造耕地租
金收入繳款書等相關簿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