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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學生申請復康巴士車輛乘客服務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府教特字第0991514099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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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學生申請復康巴士車輛乘客服務作業原則
99年12月31日府教特字第0991514099號


一、依據: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身心障礙者
    復康巴士交通服務申請須知」。


二、申請資格:
    設籍本市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行動不便需使用輪椅者優先)且就
    讀本市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各級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不含特殊學
    校)。

 
三、申請及審查作業流程:
 (一)申請期間:
1.暑期輔導及上學期申請,於每年6月1日至6月15日截止(遇假日順延)。
2.寒假輔導及下學期申請,於每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截止(遇假日順延)
  。
 (二)申請程序:
    本市各級學校調查學生名單,並由學生(家長)填寫交通車需求申請
    表,經學校彙整後填寫交通車需求調查彙整表於截止日1週內函送本府
    教育處(以下簡稱本處)審核。
 (三)申請文件:
1.本市各級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上、下學搭乘「復康巴士」交通車需求申請
  表(學校自行備查,格式如附件1)。
2.本市各級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上、下學搭乘「復康巴士」交通車需求調查
  彙整表(格式如附件2)。
3.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四)申請截止後2週內,由本處邀請本府社會處及本市特教資源中心組成
      審查會完成審查。
(五)申請案審查通過後,由本處函請本府社會處及承辦單位邀集學生家
      長召開會議以說明相關用車、取消用車及違規扣點等相關規定。


四、搭乘復康巴士車輛服務費用:
    依據「嘉義市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交通服務申請須知」第4條服務費用
    收費標準,並由學生自行負擔。


五、本作業原則自100學年度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