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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環境教育基金管理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環綜字第1045103361號
法規體系: 環保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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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係依據嘉義市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嘉義市環境教育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召集
    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嘉義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兼任,委員十一至十五
    人,由本府遴聘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與民間團體
    代表擔任。其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等不得少於委員總
    人數三分之二,本會委員任期與市長同任期,期滿得續
    聘之。

三、本會為研商及推動各項環境教育策略之執行,得設環境
    教育諮詢小組(以下簡稱諮詢小組)。

    前項諮詢小組由本會召集人遴選專家學者組成,並指定
    一人負責。

四、本會委員及諮詢小組均為無給職。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副局長兼任,
    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指派有關
    現職人員兼任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必要時得依規定
    聘用專業技術人員。

六、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嘉義市環境教育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收支、保管
      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三)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

七、本會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
    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同時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
    一人代理之。

    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開會
    時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決議事項可否
    同數時,取決於主席;本會專家及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
    會議,不得代理;但屬機關代表及民間團體代表兼任之
    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
    發言及表決。

    諮詢小組得視實際需要,由召集人不定期召開會議。

八、依環境教育法第九條規定申請補助辦理環境教育計畫之
    單位,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四個月向本會提報相關辦理
    環境教育工作計畫,本會將依相關單位所提環境教育工
    作計畫審查核定補助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