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係依據嘉義市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嘉義市環境教育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召集
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嘉義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兼任,委員十一至十五
人,由本府遴聘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與民間團體
代表擔任。其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等不得少於委員總
人數三分之二,本會委員任期與市長同任期,期滿得續
聘之。
三、本會為研商及推動各項環境教育策略之執行,得設環境
教育諮詢小組(以下簡稱諮詢小組)。
前項諮詢小組由本會召集人遴選專家學者組成,並指定
一人負責。
四、本會委員及諮詢小組均為無給職。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副局長兼任,
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指派有關
現職人員兼任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必要時得依規定
聘用專業技術人員。
六、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嘉義市環境教育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收支、保管
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三)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
七、本會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
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同時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
一人代理之。
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開會
時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決議事項可否
同數時,取決於主席;本會專家及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
會議,不得代理;但屬機關代表及民間團體代表兼任之
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
發言及表決。
諮詢小組得視實際需要,由召集人不定期召開會議。
八、依環境教育法第九條規定申請補助辦理環境教育計畫之
單位,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四個月向本會提報相關辦理
環境教育工作計畫,本會將依相關單位所提環境教育工
作計畫審查核定補助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