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經嘉義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
簡稱鑑輔會)鑑定及安置,並以部分時間或全部時間就讀嘉義市國民中小
學(以下簡稱學校)及幼兒園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以下簡稱身心
障礙學生及幼兒)。
未持有鑑輔會核發有效鑑定證明之身心障礙疑似生,學校及幼兒園應
依學生輔導法、特殊教育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辦理,
特殊教育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亦應提供協助,並進行觀察及學習特殊需求
評估;必要時,應為身心障礙疑似生提報鑑定。
第三條 學校及幼兒園對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應依下列教學原則辦理:
一、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充分參與校內外學習機會,推動融合且適性
之教育,以提升學習成效。
二、整合教保服務人員、普通教育教師、特殊教育教師、行政人員及相關
專業人員,依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個別化教育計畫,以團隊合作方式
進行教學及提供特殊教育服務。
三、依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個別化教育計畫,進行課程調整,編選適當教
材、採取有效教學策略,並提供相符之特殊需求領域課程。
四、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評量,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課程教材
教法及評量實施辦法之規定為之。
五、提供身心障礙幼兒之教保活動課程,應依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
則為之。
第四條 學校及幼兒園得對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安排以部分時間採下列服務
方式之一:
一、分散式資源班。
二、巡迴輔導班。
三、特殊教育方案。
第五條 學校及幼兒園應協調校內各處室共同辦理特殊教育工作,主動連結外
部支持網絡,以團隊合作方式執行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各項教學及輔導工
作。
學校及幼兒園之特殊教育工作辦理情形,應列為相關評鑑、考核及補
助之重要參據。
第六條 學校及幼兒園之資源班教師、巡迴輔導班教師及特殊教育方案負責之
教師,除每週基本授課節數外,應負責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個案管理、諮
詢與有關特殊教育教學、輔導及轉銜事務之處理。
第七條 學校及幼兒園應整合相關特殊教育及輔導資源,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及
幼兒家長所需之特殊教育知能、資訊與諮詢、轉介相關機構及其他支持服
務,並辦理親職教育及特殊教育宣導活動。
第八條 學校及幼兒園應提供有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就讀之普通班教師及教保
服務人員有關教學、評量、輔導及其他支持服務之支援,並規劃進修研習
活動。
學校及幼兒園應鼓勵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每學年接受特殊教育知能
在職進修課程。
第九條 學校及幼兒園應主動邀請家長、社區人士、教師及學生擔任志工,在
教師指導下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學習及生活輔導,並促進其人際關係
及社會適應能力。
第十條 學校及幼兒園應每學年評估對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教學與輔導工作之
實施成效。
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對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教學與輔導表現優良者,
學校應依法令規定予以獎勵。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