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民教育階段學校及幼兒園,係指嘉義市公私立國民中
小學及幼兒 園(以下簡稱學校及幼兒園)。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特殊教育方案,包括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方案及資
賦優異學生之特殊教育方案。
第四條 學校及幼兒園未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設置特殊教育班
者,得依特殊教育學生能力及需求擬具特殊教育方案,經校內特殊教育
推行委員會或相關園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向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提
出申請。
學校及幼兒園擬具前項特殊教育方案時,應邀請學生或幼兒之法定
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
第五條 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方案及資賦優異學生之特殊教育方案內容
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申請公文書(函)。
(二)計畫書。
(三)經費申請表。
第六條 本府受理第四條之申請後,應召開審查會議,並將審核結果以書面
通知學校或幼兒園;學校及幼兒園應依本府審核通過之內容執行。
本府審核通過前,學校及幼兒園應依校內所擬具個別化教育計畫或
個別輔導計畫,提供特殊教育服務。
第七條 學校及幼兒園應於特殊教育方案結束後,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或相關園務 會議檢討其實施成效,並依本府結報作業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學校及幼兒園辦理特殊教育方案之教學成效、經費運用及課程教學
等情形,本府得視需要派員到校了解執行情形,並給予輔導及協助。
對於特殊教育方案辦理成效優良學校及幼兒園之相關人員,學校及
幼兒園得依計畫予以敘獎及提供其他學校及幼兒園觀摩學習。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