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為促進特殊
教育發展及處理特殊教育學生(以下簡稱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應
設置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及推動學校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二、協助本市學生鑑定、安置、輔導、轉介及支持服務適切性等相關事
宜。
三、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及轉介作業流程。
四、審議特殊教育班設班計畫、課程規劃及特殊教育方案。
五、審議學生課程調整、評量調整,並協調各處室提供必要之行政協助。
六、審議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導計畫、修業年限調整及升學轉銜、
就業輔導等相關事項。
七、審議學生申請獎學金、補助金、交通費補助、輔具、專業團隊服務
及相關支持服務等事宜。
八、整合校內外特殊教育資源及社區特殊教育支援體系。
九、推動無障礙環境規劃。
十、協助處理學生申訴案件。
十一、促進特殊教育及融合教育之相關業務,並評估其工作成效。
十二、其他特殊教育相關事宜。
第四條 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校長擔任,執行秘書由校長指定特殊教育業務主
管擔任,並置委員七人至十四人,由各處室主任、普通班教師代表、特
殊教育教師代表、身心障礙學生代表、資賦優異學生代表、身心障礙學
生家長代表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等,由校長遴聘後組成之,必要時
得邀請學者專家列席指導。
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校內無身心障礙學生者,免聘身心障礙學生代表與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
表;無資賦優異學生者,亦同。
第五條 本會委員之任期為一年,均為無給職,期滿得續聘之。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第六條 本會應每學期應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視業務需
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主持,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時,由其指定委員一
人主持或由委員互推一人主持。
本會應有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議,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
得決議。
第七條 學校應依本辦法另訂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實施要點。
第八條 本市所轄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