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一般替代役役男集中住宿作業規定及生活管理規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府民編字第1001200180號函頒實施
一、為加強替代役役男住宿之管理,維護團體生活紀律,培養役男自治及
守法重紀之德行,租賃房屋採役男集中住宿管理,特訂定本要點。為
加強替代役役男住宿之管理,維護團體生活紀律,培養役男自治及守
法重紀之德行,租賃房屋採役男集中住宿管理,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需用機關:指一般替代役役男服勤單位之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二)集中住宿場所管理單位:指簽訂租賃契約,提供集中住宿場所之管理
單位。
(三)服勤單位:指一般替代役役男擔任輔助勤務處所之管理單位。
(四)管理幹部:指由本府擇優選派,經幹部在職訓練合格後,核定為管理
幹部,擔任領導及考核管理工作。
(五)服勤單位管理人員:指各服勤單位負責該管役男服勤及生活督導之人
員。
(六)督勤人員:指各服勤單位指派至集中住宿場所實施晚點名及查勤之管
理人員。
三、集中住宿場所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管理單位)作業規定如下:
(一)簽訂房屋租賃契約。
(二)支付固定或經常性應付費用,如房租、大樓管理費、第四台收視月租
費、水電費、通訊費、瓦斯費等。
(三)採購或修復公共設備費用,如熱水器、曬衣架、鞋架、床組、衣櫃、
書桌、椅子、垃圾桶等。
(四)提供役男進住時個人生活必須物品,如寢具、枕頭、棉被及床單等。
(五)替代役寢室、床舖分配及管理。
(六)排定服勤單位晚點名督勤輪值表。
(七)不定時前往查訪服勤單位輪值人員督勤情形。
(八)遴選替代役役男參加管理幹部儲訓。
四、服勤單位作業規定如下:
(一)應提供役男生活必須之電視機、洗衣機、電冰箱、電扇及飲水機等家
電用品,建立財產管理並適時檢修保持勘用狀況。
(二)應對所屬役男負起照顧及管理之責,並適時予以心理諮商及輔導。
(三)參與各服勤單位輪值督勤工作,依排定督勤時間前往替代役集中住宿
場所實施晚點名並將督勤結果詳實記錄。發現未參加晚點名者應於點
名後向役男之服勤單位管理人員查證是否報准同意。
(四)對於役男書面或口頭申請外出登記超過二小時者,應於晚點名前告知
管理幹部,並請其轉知督勤人員。
(五)替代役役男發生重大事故時,應依規定向需用機關報告,並妥為處理
。
(六)對於替代役役男不聽從服勤單位管理人員及管理幹部之勤務命令,依
法辦理並副知需用機關。
(七)替代役役男違反生活、訓練及勤務管理規定者,視情節輕重,予以罰
站、罰勤、禁足、申誡、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處分。
五、管理幹部職責如下:
(一)每日早上六時三十分、夜間七時及十點實施查舖。
(二)依管理單位規定作業時程,每周一彙整前一周之集中住宿場所督勤紀
錄簿及外出登記簿。
(三)服勤單位管理人員前往晚點名時,集合役男並將役男名冊交由督勤人
員唱名。申請外出並經服勤單位同意免返回參加晚點名者,將服勤單
位管理人員審核結果告知督勤人員,並協助登錄。
(四)每日檢查並執行替代役集中住宿場所各項規範事項,發現有未符規定
者應予糾正改善,經糾正仍未改善者,通知服勤單位管理人員及管理
單位處理。
(五)排定替代役環境清潔輪值表。
(六)檢查替代役集中住宿場所相關設備,不堪使用時應向管理單位申請更
新或修復。
(七)役男外出申請之審核。
(八)替代役集中住宿場所所購置各項備材有效管理維護。
(九)負責替代役集中住宿場所行政文書工作。
(十)核轉役男請假報告單及反應。
六、替代役役男應遵守規定:
(一)經安排住宿於集中住宿場所時,應服從管理單位、服勤單位及管理幹
部之指揮,並遵守環境及生活紀律等規定及要求。
(二)安排住宿於集中住宿場所期間不得無端製造是非、傳播耳語、從事不
當之政治或宗教活動。
(三)嚴禁攜帶違禁(法)之物品、器具、書刊等進入管理中心;管理單位
、服勤單位、管理人員及管理幹部得隨時檢查,惟除有特殊情況外,
應以當事人在場為宜。
(四)集中住宿場所嚴禁飲酒、賭博、嚼食檳榔或販賣菸、酒、檳榔等不正
當行為。
(五)不得在集中住宿場所寢室內或大樓各樓層室內公共空間吸煙。
(六)管理中心嚴禁擅自接用電線或使用電爐、酒精爐、瓦斯爐等高耗電量
(危險)器具,並禁止存放違禁(法)或危險之物品。
(七)寢室內不得留宿外人,烹煮食物。
(八)住宿於集中住宿場所之役男,不得擅自在外過夜。
(九)寢室及公共空間應隨時保持清潔,關閉各項未使用電源並拔除插頭。
(十)對於集中住宿場所提供之設備(設施),應善盡管理之責,故意損壞
者應賠償並予處分。
(十一)集中住宿場所應保持肅靜,不得大聲喧嘩,就寢前服裝應穿戴整潔
。
(十二)出入大樓時,應隨手關緊大門,防止閒雜人等進入。
(十三)應按排定床舖就寢,非經管理單位同意,不得調換床位或寢室;嚴
禁私自拆卸床具及變更寢室擺設位置。
(十四)寢室內應注意團體衛生,每日輪流清掃,禁止任意張貼、釘掛及污
損。
(十五)寢室內禁止晾曬換洗衣物,床架上不得吊掛衣物。
(十六)作息時間如下:
1.起床:早上六時三十分。
2.寢室內務環境整理:早上六時三十分至七時十分。
3.離開替代役管理中心:七時三十分前。
4.禁止外出:夜間七時至隔天早上七時十分。
5.晚點名:夜間九時整。
(十七)禁止外出時間如有正當事由必須外出時,須填寫外出登記簿,並經
管理幹部核章後始可外出,返回時填寫實際返回時間。外出時間不
得超過二小時,並於夜間九時前返回參加晚點名。倘晚點名時間無
法返回或預估將超出二小時規定時,須經服勤單位同意,外出前或
返回後於外出登記簿詳細登記報准原因及服勤單位同意人員姓名以
便查證。
(十八)禁止外出時間登記外出時應遵守一切法令,且不得涉足不良場所,
如發生重大事故,不得隱匿,應主動電話報告服勤單位及管理幹部
,以便即時瞭解處理。
(十九)禁止外出時間登記外出運動時,以集中住宿場所鄰近之港坪運動公
園及玉山國中為限。
七、集中住宿場所視管理績效,如有實施役男輪值擔任警衛勤務之需要時
,管理單位應於實施前一個月通知服勤單位。
八、集中住宿役男之差假及考核管理,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由服勤單位
負責。
九、管理幹部有違反管理規定者,依「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
」及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十、住宿役男違反本規定者,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