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環境教育,特依據環境教育法
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設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環境教育審議會
(以下簡稱本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協調及諮詢本市環境教育綱領。
(二)審議、協調及諮詢本市環境教育行動方案。
(三)審議本市環境教育行動方案年度執行成果報告。
(四)其他審議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由市長兼任召集人,副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
兼任;委員置機關代表三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人事處處長及環
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局長兼任之。其餘委員十人,由召集
人就具有環境教育相關學術專長或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及團體
中遴選聘任。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委員單
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與市長同任期;其中專家及學者委員,續聘得連任
一次,每次改聘席次不得少於該等委員人數二分之一。有關機關
或團體代表職務異動時,應改派代表補足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專家或學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環保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辦理
本會有關事務。本會幕僚作業由環保局派員兼辦,受執行秘書之
指揮監督。其任務如下:
(一)辦理本會行政事務。
(二)彙整及研提環境教育相關政策與資訊。
(三)執行本會決議事項及行動計畫,並列管辦理進度。
(四)協助推動本市環境教育行動方案相關事務。
(五)臨時交辦之其他事項。
六、本會開議前,得就審查環境教育有關事項徵詢相關委員意見,經
分析彙整後,提報本會審查,必要時,得經召集人核可,召開初
審會議,獲致初審結論後提報本會審查。初審會議之主席,由召
集人指派或由參與初審會議之委員互選之。
七、本會以每年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召集
人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
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八、本會專家及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但屬機關代表
及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
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專家及學者委員缺席或團體代表未指派代
表出席會議連續二次以上,本會得予改聘。
九、本會審議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之事項
時,該委員應行迴避。
十、本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迴避之委員
,不計入出席委員及表決人數。
十一、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二、本會所需經費由環保局編列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