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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巨大廢棄物清除處理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嘉市環廢字第1000005478號
法規體系: 環保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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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巨大廢棄物清除處理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嘉市環廢字第1000005478號函發布


一、巨大廢棄物種類:廢彈簧床、廢家具、廢腳踏車、樹枝幹、廢家電、
    大型不可燃廢棄物(如廢棄洗臉台、馬桶、浴缸、魚缸…等)。


二、清運對象:一般家戶產生者,不含營業場所或事業機構。


三、申請方式:可以電話向本局申請登記,或至本局網站下載申請單填具
    後傳真本局申請。


四、清運方式:
   (一)巨大廢棄物請民眾先行拿至屋外適當地點放置(以不影響交通及安
       全為原則),再由本局負責清運。
   (二)樹枝幹請民眾修剪至適當大小(約1公尺)綑紮,交由本局清運。
   (三)清運順序依申請先後依序清運。


五、清運時間:上午8時至晚上10時(星期日不清運)。


六、處理方式:
    (一)廢彈簧床:清運至資源回收貯存場,進行拆解以廢金屬回收,其
        餘廢棄物逕送垃圾焚化廠焚化。
    (二)廢家具:可修復者,由本局清運至廢棄家具再生廠,修復後再利
        用、展售或提供作為教材;其他無法修復之廢家具,木質者交廢
        木材委託處理廠商再利用,其他無法再利用者送至垃圾焚化廠。
    (三)廢腳踏車:較為完整者先行貯存等待修繕,修繕後之腳踏車則進
        行再利用、拍賣或贈送,損壞嚴重者則進行拆解以廢金屬回收。
    (四)樹枝幹:經修剪後之樹枝,以破碎機破碎成木屑做堆肥或燃料利
        用,無法再利用或大量時交廢木材委託處理廠商再利用。
    (五)廢家電:回收後由委託資源回收商處理。
    (六)大型不可燃廢棄物:委託溝泥及不可燃廢棄物處理廠商再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