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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補助學前及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8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091504750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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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所稱學前及國民教育階段學校如下:
    (一)經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可設立之幼兒園。
    (二)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境內之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但不包括特殊教
        育學校。

三、本市設置有交通車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應優先載送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無法自行上下學,需
    由專人專車接送之學生,並訂定身心障礙學生或幼兒交通服務注意事項。已搭乘交通車或無特
    殊理由卻不搭乘者,不得依本要點請領交通補助費。

四、設籍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
    安置於本市國民中小學或幼兒園(不含在家教育學生),並經國民中小學或幼兒園審核確實具
    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請領交通費補助:
   (一)領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
   (二)前款以外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須檢具申請日期前一年內由身心障礙鑑定
         醫院開立身心障礙相關科別門、住診四次就醫紀錄及無法自行上下學之診斷證明書。

五、補助金額如下:
(一)每人每天新臺幣(以下同)二十五元,每月以二十日計,計五百元。
(二)每學年第一學期自九月起至翌年一月止核發五個月;第二學期自三月起至六月止核發四個月,
      一年共四千五百元。

六、辦理方式:
   (一)每學年分兩學期辦理 (上學期於九月二十日以前,下學期於三月十日以前提出申請)。
   (二)符合第四點規定之學生或幼兒,先填妥申請表(如附件一),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就讀
         國民中小學或幼兒園提出申請。
   (三)國民中小學或幼兒園應實質審查(如有審查不實除應負法律責任外,並將議處及追繳溢領
         金額),並將初審合格名單及相關資料函報本府,經本府審查通過後核撥經費。
   (四)若學生或幼兒於當月份轉學,應依實際情形辦理交通費之補發或繳回。

七、經費來源由本府年度自編經費預算及申請教育部補助款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