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核發取締爆竹煙火工作獎勵金細部支給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府授消預字第1005101192號函
一、本細部支給要點依消防機關核發工作獎勵金支給要點第五點規定訂定
之。
二、本要點規定之取締爆竹煙火工作獎勵金(以下簡稱本獎勵金),核發
對象為嘉義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府消防局)執行取締爆竹煙火
工作,具有績效之人員。
三、核發細目及標準依本府消防局取締爆竹煙火案件工作獎勵金核發標準
細目一覽表(如附件一)辦理。
四、申請本獎勵金應於案件結束後三個月內,主動查核詳述具體事蹟,確
實填寫本府消防局核發取締爆竹煙火工作獎勵金申請審核表」(如附
件二),由業務單位簽會本府消防局人事室、會計室,依規定從嚴審
核,報請本府消防局局長核定發給,不得浮濫,並視各實際出力人員
之出力程度作合理公平分配。
五、同一案件如已領取其他獎金者,不得重複領取本獎勵金,但其他獎勵
金金額較本獎勵金為低者,得領取差額。如有重複申領不實者,依法
從嚴議處,並追繳重複領取之獎勵金。
六、執行消防工作不力者,除不發給本獎勵金外,並依有關規定議處。
七、本獎勵金所需經費,由本府消防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