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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本土語言教育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7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府教輔字第1001508101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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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本土語言教育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府教輔字第1001508101號函訂定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動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本
    土語言教育,特成立嘉義市本土語言教育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本市本土語言教育發展目標與實施計畫。
(二)提供本市本土語言教育推動政策方向原則之諮詢。
(三)協調、督導及考核有關機關、團體推展本土語言教育之事項。
(四)提供本土語言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本土語言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六)規劃本土語言師資培訓與研習業務。
(七)其他有關推展本土語言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七至廿一人,其中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
    人,由教育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學校代表。
(二)行政代表。
(三)學者專家代表。

    本會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本土語言指導員兼任之,承召集
    人之命,綜理會務。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任期屆滿前因故出缺時,得補
    行遴聘,其任期至原遺缺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會每年召開二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或
    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職務;未指定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一項會議之召開,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會議決議應
    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之。

五、本會召開會議時,得就相關議題邀請相關單位代表或人士列席。

六、本會得委託本土語言中心學校或另設置教學輔導小組辦理各項推廣本土
    語言業務。

七、本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及所屬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
    定支給出席費、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