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奬勵閩南語客家語績優教育人員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府教輔字第1031500543號函修正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教育人員之閩南語、客家語
能力,增進教師教學知能,傳承本土語言與文化,提升語言教學
成效,就已通過教育部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或行政院客家委
員會客語能力認證考試之績優教育人員予以獎勵,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獎勵對象為本府所轄學校(含幼兒園)之編制內教師或
職員。
三、奬勵標準
通過教育部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教育人員獎勵方式如下:
(一)通過基礎級、初級者,嘉獎一次。
(二)通過中級、中高級者,嘉獎二次。
(三)通過高級、專業級者,記功一次。
通過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語能力認證考試教育人員獎勵方式如下:
(一)通過初級者,嘉獎一次。
(二)通過中級者,嘉獎二次。
(三)通過中高級者,記功一次。
四、申請及獎勵程序:
(一)符合本要點第二點規定之教育人員得填具申請表(詳附件一),
並檢附閩南語或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於當年度該級
別認證考試寄發合格證書後二個月內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逾期
不予受理。
(二)服務機關審核通過後,依據本要點第三點辦理敘獎。
五、本要點生效施行前符合第二點規定者,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並應
於本要點生效施行時起三個月內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服務機關應
依規定辦理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