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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奬勵閩南語客家語績優教育人員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8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府教輔字第1031500543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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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奬勵閩南語客家語績優教育人員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府教輔字第1031500543號函修正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教育人員之閩南語、客家語
    能力,增進教師教學知能,傳承本土語言與文化,提升語言教學
    成效,就已通過教育部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或行政院客家委
    員會客語能力認證考試之績優教育人員予以獎勵,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獎勵對象為本府所轄學校(含幼兒園)之編制內教師或
    職員。
三、奬勵標準
通過教育部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教育人員獎勵方式如下:
(一)通過基礎級、初級者,嘉獎一次。
(二)通過中級、中高級者,嘉獎二次。
(三)通過高級、專業級者,記功一次。
通過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語能力認證考試教育人員獎勵方式如下:
(一)通過初級者,嘉獎一次。
(二)通過中級者,嘉獎二次。
(三)通過中高級者,記功一次。
四、申請及獎勵程序:
(一)符合本要點第二點規定之教育人員得填具申請表(詳附件一),
      並檢附閩南語或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於當年度該級
      別認證考試寄發合格證書後二個月內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逾期
      不予受理。
(二)服務機關審核通過後,依據本要點第三點辦理敘獎。
五、本要點生效施行前符合第二點規定者,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並應
    於本要點生效施行時起三個月內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服務機關應
    依規定辦理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