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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作業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9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6日府行法字第1051102218號令修正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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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老人福利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辦單位為
          本府社會處。

第三條 請領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應檢附下列
        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二、委任書及受任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委任他人代申請者檢
            附)。
        三、其他證明文件。
 

第四條  本津貼之審核程序如下:
          一、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辦理初審,符合資格者,報本府
              核定後,由區公所將結果轉知申請人。
          二、申請人於當月十五日以前備齊證件提出申請,並經本府
              審查合格者,自申請當月起發給,十六日以後備齊證件
              提出申請,並經審查合格者,自申請日之次月份起發給
              本津貼。

第五條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合
          理之居住空間,指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
          臺幣六百五十萬元。

第六條   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本津貼者,應停止發給或追繳,逾期
          未繳還者,本府將依法追繳。
          溢領本津貼者應以現金繳回區公所,但溢領津貼者無力一次
          繳還時,得切結申請分期繳還。

第七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訂之。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