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老人福利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辦單位為
本府社會處。
第三條 請領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應檢附下列
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二、委任書及受任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委任他人代申請者檢
附)。
三、其他證明文件。
第四條 本津貼之審核程序如下:
一、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辦理初審,符合資格者,報本府
核定後,由區公所將結果轉知申請人。
二、申請人於當月十五日以前備齊證件提出申請,並經本府
審查合格者,自申請當月起發給,十六日以後備齊證件
提出申請,並經審查合格者,自申請日之次月份起發給
本津貼。
第五條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合
理之居住空間,指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
臺幣六百五十萬元。
第六條 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本津貼者,應停止發給或追繳,逾期
未繳還者,本府將依法追繳。
溢領本津貼者應以現金繳回區公所,但溢領津貼者無力一次
繳還時,得切結申請分期繳還。
第七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訂之。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