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檢舉違反藥事法規案件獎勵辦法
100年10月16日府行法字第1001101536號
第一條 本辦法依藥事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
本府衛生局。
第三條 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一 檢舉人匿名或以不真實姓名檢舉。
二 檢舉案件查無具體事證或與檢舉事證不符。
三 檢舉案件於被檢舉前業經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發現或處理在
案。
第四條 檢舉人檢舉案件,應以書面或言詞向執行機關檢舉之。
書面檢舉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檢舉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聯絡電話。
二 涉嫌違反藥事法規之違法者姓名、場所名稱、產品名稱、地
址、負責人姓名及違法情節。但負責人姓名不明者,得免記
載。
言詞檢舉者,由執行機關作成書面紀錄,交檢舉人閱覽簽名或蓋
章後受理之。
第五條 受理檢舉之機關,對於檢舉人之資料、檢舉書、紀錄或相關資料
應予保密,如有違法洩密情事,應依法處理。
第六條 民眾依本辦法檢舉違反藥事法規定案件,刑事責任經法院判決有
罪確定,或行政裁罰確定者,依本辦法第七條所訂點數折算新臺
幣核發獎金。
第七條 檢舉偽藥、禁藥、劣藥及醫療器材有下列情形經緝獲者,依各款
所訂點數核發獎金:
一 檢舉製造或輸入偽藥:十點。
二 檢舉製造或輸入禁藥:十點。
三 檢舉未經核准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四點。
四 檢舉以批發方式轉售 (讓) 偽藥:五點。
五 檢舉以批發方式轉售 (讓)禁藥:五點。
六 檢舉以批發方式轉售 (讓)未經核准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二
點。
七 檢舉零售、運送、儲 (寄) 藏、牙保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偽藥:
三點。
八 檢舉零售、運送、儲 (寄) 藏、牙保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
三點。
九 檢舉零售、運送、儲 (寄) 藏、牙保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未經核
准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二點。
十 檢舉製造、輸入、販賣劣藥:三點。
十一 檢舉製造、輸入、販賣不良醫療器材:二點。
第八條 前條每點折合獎金數額為新臺幣三百元整。
檢舉人檢舉前條各款情事並提供未經拆封之偽藥、禁藥、劣藥及醫
療器材實物檢體,經查證符合規定者,每件加發點數七點。
第九條 二人以上聯名檢舉之案件,其奬金應由全體檢舉人具領;二人以上
分別對同一案件檢舉者,其奬金應發給最先檢舉者;無法分別先後
時,平均發給之。
前項最先檢舉者之認定,以受理檢舉機關受理時間為準。
第十條 領取獎金應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及存摺封面影本,並填寫領款收據正
本,以郵寄方式或直接逕至執行機關辦理。
第十一條 依本辦法核發之獎金,經通知檢舉人領取,逾三個月未領取者視
為放棄。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定獎金,由執行機關編列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