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
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之專戶及保管品之管理,特訂定本
辦法。
第二條 本府各機關學校專戶及保管品之帳戶設置及收存管理事項,依本
辦法規定辦理。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嘉義市市庫管理自治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
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之款項,指下列各款:
(一)依法令、契約所定應專戶存管之特種基金。
(二)依法令及業務需要應專戶存管之其他公款及保管款。
所稱保管品,係指票據、有價證券及其他須委託市庫代理機關保
管者。
第四條 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之款項應存入市庫代理機關。但應業務需要
,經本府財政稅務局(以下簡稱財稅局)同意後,得存入其他金
融機構或郵政機關。
各機關學校保管品之保管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由市庫代
理機關辦理之。
第五條 各機關學校開戶時,應經本府財稅局同意,並由該處通知市庫代
理機關或其他金融機構或郵政機關,憑以辦理開戶存管事宜。
各機關學校開戶後,應將開戶日期、戶名及帳號通知本府財稅局
備查;銷戶或更換帳號時亦同。
各機關學校專戶及保管品帳戶設立原因消滅或經檢討無存續之必
要者,即應辦理銷戶。
第六條 各機關學校更名時,應持相關證明文件,逕洽原開戶金融機構辦
理專戶及保管品帳戶更名,並通知本府財稅局備查。
第七條 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之款項,除特種基金應單獨立戶外,其餘得集
中一個專戶存管。但同一專戶中性質不同之款項,應依其原定科目
用途,在未支用餘額內辦理支付。
第八條 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之款項發生支付時,應付與該專戶存管款項之
合法受款人。
第九條 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之款項,應悉數繳存各該專戶,不得抑留移用。
所孳生之利息,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解繳市庫。
第十條 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款項之帳務由主(會)計、出納人員依法控管,
並應將其會計報告,分送本府主計處及審計部臺灣省嘉義市審計室。
第十一條 出納管理單位收到各項保管品,應分類編號登入保管品備查簿,妥
為保存並即送存市庫代理機關保管並分類登記於存庫保管品備查簿。
出納管理單位應注意保管品之兌償期限,並按期通知經管業務單位
辦理清理作業;對於存庫保管品,應定期清點。
第十二條 出納管理單位應按月編造保管品報告表送主(會)計單位以備查考
管制。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