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低收入戶等幼兒教保學費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89年9月13日八九府教特字第六九○○五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91年2月27日府教特字第0910017186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3年2月5日府教特字第093001135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3年10月27日府教特字第0930103765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府教特字第097008158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府教特字第0981508139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府教特字第1011502329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府教特字第1011503086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府教特字第101151357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府教特字第1021512110號函修正
一、目的:補助家境清寒之幼兒就讀本市幼兒園,實現幼稚教育機會均
等理想。
二、補助對象、金額及檢附資料:
(一)對象:
1.政單位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或家庭寄養之幼兒。
2.身心障礙人士之幼兒(軍公教除外)。
3.身心障礙幼兒。
4.補助對象須設籍本市,但低收入戶之幼兒或身心障礙幼兒、中低收入
家庭之幼兒、原住民族幼兒及符合特殊境遇家庭子女之幼兒不在此限
。
5.第一款之家庭寄養之幼兒不限就讀本市幼兒園。
(二)金額:
1.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或家庭寄養之幼兒:每學期公立一萬五
千元;私立二萬元。
2.身心障礙人士之幼兒:每學期公立六千元;私立一萬元。
3.身心障礙幼兒:每學期公立六千元;私立七千五百元。
(三)檢附資料:
1.身心障礙人士之幼兒:填具切結書乙份。
2.身心障礙幼兒: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三、作業程序:
(一)凡符合前述對象身分之一者,其家長或監護人,應於每學期開學後
一週內,持有關證明文件及填妥之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一),向該幼
兒就讀之幼兒園(須為登記有案者)提出申請。
(二)各幼兒園應於收件十日內完成初審並送本府教育處憑辦(上學期於
九月三十日前,下學期於三月三十一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四、經費:在本府年度相關預算內支應,如超過預算依優先順序補助。
五、獎勵:執行本要點承辦學校,由各校按權責敘獎。
六、申請本補助款,如有偽造低收入證明、冒名頂替者或重複申請者,經
查屬實,除停止補助,追回已補助款外,並將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七、已請領其他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項補助,但就讀私立幼兒園部份
滿二歲至未滿五足歲之身心障礙幼兒不在此限。